河北张家口,女子带着孩子,嫁给二婚丈夫,一起出钱买了房子,怀孕时被丈夫打的耳膜穿孔,女子起诉离婚,丈夫却意外死亡,公婆让女子净身出户,还住在她和丈夫建的房子里不走,法院调解时,前公婆张口让女子补偿15万搬迁费才肯搬走,女子拒绝,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央视网)
刘春平离婚后,一个人做点生意,带着儿子生活,后来,她认识了赫玉龙,两人很谈得来。
赫玉龙也离过婚,带着一个儿子,两人有着同样的经历,所以,有一种同病相怜的感觉。
刘春平和赫玉龙恋爱没多久,就结婚了。
那时候,赫玉龙张罗着买房子,但是他的钱也不多,一个人是支撑不住的,他想让刘春平也出一部分。
刘春平离过一次婚,对于第二次婚姻非常谨慎,她和赫玉龙说:买房子不拿结婚证,这个钱我肯定不会出。
于是,两人领了结婚证。
然而,自从买房后,刘春平和赫玉龙几乎没有钱了,一度连吃饭都成了问题。
刘春平觉得赫玉龙买房,他父母没有帮过一分钱,这让她十分介意。
但是,婆婆温金花从儿子和刘春平恋爱时,就看不上她,曾经,她还叮嘱儿子:你不要要她,你看她不是个东西,杂七杂八的。
但是,赫玉龙没有听母亲的,所以,小两口在买房的时候,公婆没有帮忙。
刘春平婚后和丈夫在外面生活,她也不去见公婆,赫玉龙要是想了,就自己回去看望父母。
婚后两年,赫玉龙对刘春平也开始有了隔阂,在刘春平怀孕的时候,赫玉龙还把她打的耳膜穿孔。
婚后的生活,矛盾重重,婆婆嫌刘春平对孙子不好,孩子都吃不上饭,不给零花钱。
刘春平却认为自己照顾的已经很好了。
之后,刘春平又生了一个男孩。
没想到的是,她却发现一个让她难以接受的事情,丈夫背着她开始转移婚内财产,将一辆车转移到徒弟名下。
后来,刘春平通过打官司将财产要了回来。
一家人矛盾越来越激化,刘春平和赫玉龙开始分居。
刘春平带着孩子住在县城,而赫玉龙在某养殖园区新建的一处房子里住。
分居了一段时间,刘春平起诉到法院,想要离婚。
就在这时,传来了一个噩耗,赫玉龙死了。
原来,赫玉龙一个人在养殖园独自生活,突发胃出血去世了。
丈夫去世后,刘春平很悲痛,她回娘家住了一段,等回家时,门锁竟然被公婆换了。
刘春平觉得公婆是在和自己争遗产。
之后,刘春平和公婆因为房子打了官司,最终,刘春平继承了房屋之外的财产,而房屋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债务也由其他继承人承担。
此后,刘春平再婚,没多久,她又将前公婆告上法庭,要分养殖园的房产和200多平的院落。
因为这个房子和院落是刘春平和赫玉龙婚后一起建起来的,后来,前公婆家老房拆迁,就搬到这里住了。
当初,刘春平和赫玉龙为了建房还欠了18万工程款没结算,因为没钱,就用一部分房产抵押了工程款。
如今,包工头上门要债,刘春平就打算把这套房子拿来抵债。
她和前公婆商量的时候,双方再次爆发矛盾,赫玉龙的姐姐让刘春平净身出户。
前公婆认为,这房子是儿子修建,他们也有继承权,而且,他们现在只有这一个地方能住了。
而前婆婆说,赫玉龙的姐姐当初借给了刘春平他们8万块钱,让刘春平还回来。
刘春平说:根本就没这回事,当初所有借的钱都打了欠条,自己也不知道欠8万的事情。
1、法院调查后,没有支持公婆所说的8万元借款一事。
《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赫玉龙姐姐只提供了一个聊天记录,可是,她又拿不出借条以及别的证据。
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另外这属于债务问题,需要另案处理。
刘春平不承认这8万元,因为,她认为就是公婆和大姑姐想问自己要钱。
2、刘春平要求,分割养殖场的房屋。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临时建筑,所以,只能按照使用权进行分割。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
刘春平和两个孩子,共享有房屋四分之三的使用权。
前公婆和赫玉龙的儿子,享有四分子一的使用权。
3、前公婆住在房子里不肯搬离,问刘春平要补偿欠款及搬迁费15万元。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也试图对前公婆强制执行,但是,老两口没有地方住,导致无法执行。
前公婆说自己没地方住,要求刘春平补偿欠款和搬迁费15万元。
刘春平说,她最多出1.5万元,前公婆当场拍桌子反对。
刘春平起身离开,拒绝和前公婆沟通,最终调解失败。
此后,法院再次调解给出结果,刘春平和前公婆均对养殖场房屋享有使用权。
法官按照房屋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分配,刘春平分配的房屋可以抵债,也不会影响前公婆的生活。
这个方案,双方都满意。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