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兴,一工作了20年的老员工因前一天开车到半夜,第二天在工位上趴着睡了一个小时,结果直接被公司开除处理了,事发后,老员工觉得委屈,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决让公司悔不当初。
男子张某,已经在一家化工企业勤勤恳恳地工作了足足20多个年头。这20多年里,张某把自己的青春和热血都奉献给了公司,他凭借着自己的踏实肯干、认真负责,多次荣获公司颁发的优秀员工称号,在同事们眼中,他一直都是那个值得学习的榜样。
前一天晚上,张某因为一些事情,开着车在外面奔波一直到了半夜。回家后,整个人早已疲惫不堪。第二天早上,尽管张某强撑着疲惫的身躯来到了公司上班,但是太困了。
于是,到了工位后,张某就趴着睡了一个小时,然而,这一切全部被公司人事经理看在了眼里。
本身在员工手册里明明白白地写着:对于上班睡觉、打牌、玩游戏等这些行为,是零容忍的态度,一旦发现,直接就把员工给开除了,而且连一分钱的补偿都不会给。
所以,事发后,按照公司的规定,就对张某做出了开除处理的决定。
张某一觉醒来,就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公司开除了,自己在这公司辛辛苦苦工作了20年,就因为趴在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就落得个这样的下场?
张某越想越觉得不公平,自己又不是故意在上班时间睡觉的,实在是前一天累到了极点。于是,他一咬牙,决定把公司告上法院,要为自己讨个公道。
在法庭上呀,双方各执一词。公司这边拿着员工手册振振有词地说:“上班睡觉这种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而且是零容忍的,我们按照规定办事,开除张某那是理所应当的。”
而张某呢,也是满腹委屈地诉说着自己的情况:“自己只是太困睡了1个小时,这20年在公司一直都是认真工作,还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就因为这一次,就被开除了,公司的做法太过分,而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虽然公司确实在员工手册里规定了对上班睡觉等行为零容忍并可开除且不给补偿,但法律可不是只看这单方面的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开除员工是必须符合上述条件的,否则的话,就涉嫌违法开除了。
本案中,张某确实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这种违反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而且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显然从后果来看是没有的,据此,法院认定公司擅自解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加上张某是一名工作了20多年的老员工,因此,张某和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公司需要向张某支付40多个月的工资,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某35万元。
这件事儿也给其他企业提了个醒,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固然可以对员工的行为有所规范,但一定要合理、合法,不能过于严苛,要考虑到员工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到既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