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一未成年女孩偷偷把父亲一款价值3万多的手表卖了出去,父亲得知后,找到买家要求返还,奈何买家又卖了出去。无奈,父亲将买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然而,买家却表示,问过表行的都说这是一款假表,自己也只买了1000元,法院会怎么判?
男人都喜欢机械手表,王某也不例外,于是,王某攒钱买了一款3.6万元的某机械手表,平时王某保护的也很好,只在重要场合下才佩戴,平时都放在抽屉里。
王某的女儿已经上中学了,平时开销也大了起来,可是王某给于的生活费却不能让女儿小王满足,于是,小王便将父亲这块手表以600元的价格卖了出去。
刘某是买家,买到手之后,他很快就又将手表转卖给了其他人。
这边,王某发现自己心爱的手表不见了,一番询问追查下来,才知道是女儿干的好事,把表卖给了刘某。这可把王某气坏了,自己辛苦攒钱买的宝贝,就这么被不懂事的女儿轻易地给弄没了,而且还是以这么低的价格。
王某那叫一个心疼,越想越气,当下就决定不能就这么算了,得找刘某讨个说法,于是毫不犹豫地就把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手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综合多方面的情况考虑,判决刘某赔偿王某14000元。按说啊,这判决下来了,刘某就该乖乖认罚才是,可这刘某却不这么想。
刘某认为,王某的女儿看着就跟成年了似的,自己哪能知道她其实还未满18岁,而且这块表他也不是没做过“功课”,之前还特意问过其他寄卖行的人,那些人都说这表是假的,他想着自己花600元买个假表,转手卖出去也只获得了1000元,这一来一回也就赚了400元,现在要赔却要赔那么多,他觉得最多就应该只赔自己卖出去所获得的那1000元就够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里面可涉及到好几个关键的法律点。
首先,王某的女儿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很明显,小姑娘私自卖表的行为,超出了她这个年龄能处理的范围,而且也没有经过父亲王某的同意或者追认,所以这个买卖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既然买卖行为无效,那么刘某从这小姑娘手里买走手表的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他就不应该占有这块手表,更不应该将其转卖获利。而对于王某来说,他作为手表的合法所有者,有权要求刘某返还手表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但是,问题是王某认为这是真表,而刘某却表示是假的手表,毫无疑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那么,王某应当对这款手表是不是真的具有证明义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手表已经被刘某转卖,无法返还,所以判决刘某赔偿14000元。
但刘某上诉后,经过二审法院进一步的调解,综合考虑到刘某购买手表时可能存在的认知情况,比如他确实询问过寄卖行且被告知是假表等因素,以及他转卖手表实际获得的收益等情况,最终经过调解,让刘某赔偿了王某6600元。
这起事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在进行涉及财物的交易时,都得谨慎小心,遵守法律法规。而对于那些妄图从一些看似有漏洞的交易中获利的人,也得明白,法律是公正的,不会让不合法的行为得逞,最终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