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重庆,一顾客早上向超市员工购买一袋猪板油,因工作繁忙,超市员工忘了收钱,等想起来猪板油已经取走,为了弥补错误,超市员工便在下午拿猪皮、猪肉碎称重并按照猪板油的价格计价,向超市支付相应价格,谁知此举被超市认为是“内盗”,将其开除,员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并索赔13万元,仲裁委员会这样判了! 事情的起因,要从一个电话预订说起,那天晚上,周先生接到了一位老顾客的电话,顾客需要一袋猪板油,并且急着第二天一早就要。周先生二话没说,就答应了下来。 第二天一早,周先生便开始了他的准备工作。他先从冷库中取出了猪板油,小心翼翼地摆放在冰鲜柜中,等待顾客的到来,结果顾客突然打来电话说要晚点到。 周先生犹豫了一会,还是决定将猪板油移到超市外的冰箱里,以免变质。 就在这个转移的过程中,周先生当时并没有注意到猪板油上的价签不见了。他的心思全都在如何更好地服务顾客上。不久后,顾客到了,由于周先生正忙着招呼其他顾客,便让这位老顾客自己去取猪板油。 等到周先生忙完一阵,他才猛然想起还没有收顾客的钱。更糟糕的是,顾客也发现了猪板油上没有价签。周先生心里一紧,但并没有慌乱,他迅速从超市里取出了相同重量的猪皮和猪肉碎,用称重台称了一下,按照猪板油的价格向顾客收了钱。 周先生认为,这样的处理既弥补了自己的疏忽,也确保了超市的利益不受损害。他觉得,自己这样做,至少是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和职业操守的。 不过也就是这样的挽救的方式,让他陷入了“内盗”的嫌疑之中。超市管理层视他为小偷,决定开除他,并且还要求赔偿。在周先生看来,他虽然有错,但并不是故意的,何况之后也及时补救了,并没有给超市造成损失。他没办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 于是,他将超市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这场关于尊严和正义的战斗,就此拉开帷幕。 在超市的眼中,周先生没有经过正常的收银流程,就让顾客带走了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行为。更何况,事后的补救并不能掩盖其“内盗”的事实。超市管理层的态度坚决,他们决定按照规章制度处理,那就是开除周先生,并且要求赔偿。 周先生认为,虽然自己的行为有失妥当,但绝非故意为之,更不是什么“内盗”。周先生坚信,自己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没有给超市造成实际损失。他无法接受超市的这个决定,这让他感到被误解和不被理解的冤枉。 双方的争议最终进入了劳动仲裁的程序。周先生提交了自己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和顾客的证言,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而超市也不甘示弱,他们拿出了相应的监控录像,试图证明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仲裁过程中,双方的证据和陈述都被认真审查,这场关于诚信和规章的较量,牵动了所有人的心。 仲裁委员会在审阅了双方的证据后,做出了裁决。他们认为,周先生虽然在操作上有疏漏,但并没有故意偷窃的意图,他的补救行为也表明了他的诚意。因此,委员会裁定超市需赔偿周先生13万元,以弥补其不公的解雇。 然而,超市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委员会的裁决忽视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于是,超市提起了上诉,坚持认为应该开除周先生,并且拒绝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判的过程是紧张而严肃的。在庭审中,周先生再次陈述了自己的情况,并展示了更多的证据。而超市也力图证明自己的立场。最终,法官在审查了所有证据后,做出了判决。他们驳回了超市的上诉,认为超市的指控缺乏充分的依据,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原判。 这一判决,不仅为周先生讨回了公道,也为类似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超市的规章制度,本应是保障运营秩序的工具,却在实践中显得过于刚性,缺乏对员工的人文关怀。规章制度应当在严格与灵活之间找到平衡点,给予员工犯错后的补救机会。 不过超市最终选择息诉,并支付了赔偿金,这或许是他们开始反思和重新审视自己管理方式的开始。 (文中皆为化名) 信源:上游新闻——2024.11.11《超市指控员工“内盗”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举证不充分,应当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