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因妻子白天饮酒、叨唠与其发生争吵后,掌掴致妻子左耳流血、持排插电线和尼

小蚂蚁评事 2024-11-19 22:43:01

山东,男子因妻子白天饮酒、叨唠与其发生争吵后,掌掴致妻子左耳流血、持排插电线和尼龙绳抽打,导致妻子死亡。法庭上,男子辩护人称,“抽打的尼龙绳是条形,不是面积伤,外表伤和物证对不上,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极目新闻)   吕永栋(化名)和妻子住在济宁市任城区,租的房子,两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已经长大成人,没有和他们住在一起。   4月3日早上6时50分左右,吕永栋看到妻子仰面朝上,躺在床边地上,上前查看,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妻子已经没有呼吸,好像……死了?   吕永栋手忙脚乱,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后打电话给女儿,告诉对方其母亲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的事情。   女儿到达现场后,看到母亲没有了呼吸,毫不犹豫地打电话报警,吕永栋看到了但没有阻止,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4月1日晚20时左右,也就是案发前两天。 吕永栋和妻子在出租屋内,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或许是觉得妻子忤逆他,吕永栋拿起家中插排上的电线,狠狠地抽向妻子的腰部、腿部等部位,将妻子打得浑身上下多处淤青。   第二天晚上八点左右,吕永栋妻子不知道什么原因,喝了很多酒,然后因为一些琐事,不断地在吕永栋耳边絮絮叨叨。   吕永栋或许是听烦了,再次和妻子发生争吵,接着用胳膊肘捣妻子,用手掌掴对方脸部,后用线绳类物品抽打妻子。   第三天早上,也就是4月3日早上,吕永栋发现妻子死亡一事。   1、家暴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什么?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暴是包含故意伤害的,家暴的范围比故意伤害更广,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故意伤害,主要是指身体上的伤害,所以很多时候,家暴和故意伤害说的实际上是一个东西。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的程度上比家暴重,主观上和家暴也有所不同。 家暴行为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家暴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被家暴的一方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吕永栋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罪?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 意思是说,在考虑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既要考虑其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也要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吕永栋的主观上是家暴妻子、伤害妻子,而不是杀害妻子,所以本案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鉴定意见显示,吕永栋妻子的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重点在“钝性外力作用”几个字上。   吕永栋提出,他家暴妻子用的是尼龙绳和插排上的电线,这两者都是条形的,不是面积伤,外表伤和物证对不上,所以妻子的死亡不是他抽打造成。   吕永栋表示,他不清楚妻子身上的伤怎么来的。   法院根据以下三方面认定是吕永栋造成妻子的死亡:   第一,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能够排除疾病、中毒等非外伤因素造成吕永栋妻子死亡。   意思是说,吕永栋妻子不是因为生病、中毒死亡的。   第二,吕永栋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吕永栋妻子在案发前,不存在另外的外伤情况。   吕永栋家暴前,妻子没有外伤。   第三,吕永栋长期殴打家暴妻子,案发前两天又用手掌殴打妻子面部,用电线等抽打妻子身体,其妻子是因为左腹部外伤造成脾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吕永栋故意伤害妻子,并致妻子死亡的证据链,吕永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最后,有网友提出,长期施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挂上个家暴就只判12年?应该死缓或无期才罪罚相当,12年太轻了。   对此,您怎么看?     秋日生活打卡季 关注@蚂蚁说法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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