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得知举报食品安全有奖励,跑到超市花2块钱买了袋过期面包,他心花怒放,赶紧向相关部门举报,超市被罚款50000元。男子却只得到2毛钱的奖金。男子气的不轻,这不是耍人玩吗?他举报的电话费都不止2毛钱吧?这是打发叫花子吗?他认为自己应该得到2000元奖金,愤怒的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案子经过2审,判决结果出乎意料。
(来源:裁判文书网)
储鑫骑着他的破摩托,满大街溜达,他东张西望,找自己的目标。
他心里打定主意,如果第一单成功了,他就把这个当成副业,努努力,说不定比上班挣得多。
干一段时间,如果可以,他就辞职不干了,专职干这个,但再好的亲戚朋友,他也不能告诉他们这条生财之道。
这样的话,就等于自断财路,因为干的人多了,超市就会提高警惕,想在里面找到过期食品就难了。
原来,前几天储鑫看到一个报道,相关部门呼吁大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举报过期食品有丰厚的奖励。
可能别人看到这个报道一笑而过,但脑瓜子活络的储鑫,却一下子心动了,觉得这就是一个发家致富的好机会。
他以前买东西不爱看日期,买到过很多过期食品,发现后找到超市,都给退换了,这说明,超市过期食品很多,一举报一个准,奖励不得拿到手软呀。
说干就干,他下班后就骑着破摩托满大街转悠,找那种连锁的大超市,因为超市越大,商品越多,一个疏忽,就会出现过期食品。
而且,超市必须离自己家远,他怕被熟人碰到,知道他以此为业,传出去不好。
终于,在离家几公里的地方,储鑫锁定了一家大超市,他把自己的摩托车停好,进了超市,就开始地毯式搜索。
可他在食品区转了好几圈,从熟食到生鲜,从饮料到点心,找了半个多小时,都没找到一样过期食品,他有些懊恼,怎么自己点这么背?第一次就出师不利!
他垂头丧气随手拿起一袋2元的面包,定睛一看,顿时乐开了花,我滴个娘呀,面包过期好几天了。
这一趟总算没白来,储鑫抑制不住兴奋,直接给相关部门打电话举报。
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对他表达了感谢。可绝口不提奖金的事,储鑫就问:我听说举报食品安全有奖金,是不是有这个事?
工作人员说没错,确实有奖励。储鑫挂了电话,喜滋滋的等着这家超市被处理,然后自己就能拿到奖金了。
他特意了解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一级举报,奖励按照涉案价值10%来计算,若奖金数额不足2000元,则应直接给予2000元的奖励。
也就是说,自己这次最少拿到2000奖金,这么算下来,一个月举报5次,那就是10000元,如果举报10次,我滴个娘呀,那岂不是发财了,还上啥班呀。
那一夜,储鑫都没睡着,第二天就给相关部门打去电话。了解对超市的处理情况。
当得知相关部门对超市做出5万元罚款时,储鑫骑着他的破摩托就去领奖了。
可当他拿到奖金傻眼了,才只有区区的2毛钱,他气不打一处来,自己为了找过期食品,搭上了人力物力财力都不止2毛钱,这是在耍人玩吗?
可相关部门却说,给举报人的奖励按照案值的10%来计算,他举报的面包2块钱,给他2毛奖励没错呀!
储鑫气坏了,他打举报的电话费都不止2毛钱了吧?食品安全,就属于一级举报,他应该拿2000元,而不是2毛钱。
储鑫一气之下,把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奖励给自己2000元。
针对这一案例,可以从以下三个法律条文进行具体阐述和分析:
1、储鑫提出的奖励金额有法可依吗?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在此案例中,储鑫举报的过期面包案件被认定为一级举报,且食监局对超市作出了5万元的罚款。根据67号《奖励办法》,储鑫应获得的奖励至少为2000元。
即使按照最低的4%比例计算罚款金额的奖励,也远超2000元。
2、储鑫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食监局的奖励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明显不当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具体到本案,食监局在奖励储鑫时,未遵循67号《奖励办法》,而是错误地适用了地方性的奖励办法,导致奖励金额明显不当。
这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和“明显不当”的情形。
3、案子经过2审,最后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储鑫败诉,储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相关部门的奖励,打击了举报人的积极性,没有遵循公平原则。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亚伟说法)
一人吃亏,两人分钱。
真的可以拿到奖励吗,😊
没把举报电话转移到被举报人的电话上已经很有良心了
我之前举报过一个,超市买的啤酒,喝了一罐才发现过期了,拿去退只给退5罐,因为喝掉一罐。拿着剩下的就走,举报后奖励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