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解恨!”陕西宝鸡,一名男子发现一家超市,“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他高兴坏了,赶紧花1360元,买了苏烟和好猫各两条,没想到,收银员说烟不在活动范围内,男子不动声色地掏钱付款,出了超市,他反手做了2件事,让超市老板追悔莫及。
老瞿哼着秦腔,在大街上闲庭信步,就像一个微服私访的领导,东瞅瞅,西看看,格外的惬意。 平时,老瞿工作很忙,每天早出晚归,行色匆匆,生活就跟钟摆一样,紧张而仓促。 赶上单位今天检修,放假一天,他才这么有闲情逸致,四处一溜达,才发现这个城市日新月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以前,他两点一线,没有逛过。今天到处走了走。才发现自己错过了,见证这座城市的成长,就像自己的孩子,没怎么关心他,竟然就长大成人了。
阳光和煦,微风拂面,老瞿悠哉悠哉,心情舒畅,忽然听到前面人声鼎沸,他一抬头,看见一家超市门前好不热闹,排起了长队。 走近一看,这家超市门头上挂着红色条幅十年店庆:“开店十周年庆,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 老瞿一看乐了,逛街也能捡到便宜,正好家里没烟了,顺便买几条,第二件半价的话,能优惠不少钱呢。 于是,老瞿也进了超市,450元一条的苏烟拿了两条,又看见230元一条的好猫烟,也决定买了两条尝尝,反正第二件半价,算下来不贵,就当犒劳一下辛苦的自己了。
可万万没想到,老瞿在收银台结账时,却被告知是1360元。 说好的第二件半价呢?怎么到自己这儿戛然而止了? 女收银员忙的焦头烂额,头不抬眼不睁的甩出来一句:“烟不做活动,你长眼睛是干啥的?咋不看清楚?” 老瞿顿时就火了,好心情一下子就没了,这女娃说话咋这难听?你们条幅写的清清楚楚,全场第二件半价,全场商品不也包括烟吗?是你们自己没写明白?还是我解读有误?”
女收银员看老瞿难缠,后面排队结账的顾客很多,直接把老板喊过来对付老瞿。 老板态度还可以,但还是那句话,第二件半价不包括烟,老瞿啥话都没废,直接结账走人。 出了超市的门,就做了两件事,第一件市监局电话举报,第二件一纸诉状把超市推上被告席。 城市需要净化,超市这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老瞿认为虚假宣传,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另外,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老瞿出示了自己的购物小票,手机支付信息,还有超市第二件半价的条幅,证明自己的消费受到了虚假误导,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瞿认为,所谓的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当然包括烟,如果不包括,应该在后面标注,超市用误导人的条幅,欺诈消费者,这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2、超市认为,老瞿涉嫌恶意购买。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借此来要求商家赔偿,如果是敲诈商家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是违法犯罪的。 超市老板认为,自己在宣传上确实疏忽了,但收银员和自己,都告知老瞿,烟不在半价活动里,他们何来欺诈? 而且,老瞿知道烟不做活动,可以不买,可他不但买了,还举报又起诉,说明目的不纯,涉嫌恶意购买。
3、法院认为,超市涉嫌欺诈,但老瞿的三倍赔偿也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所以,老瞿认为,既然认定超市欺诈,就应该退还自己的烟款1360元,同时三倍赔偿5440元。 法院认为,《价格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但超市老板为了吸引客源,宣传条幅采用了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手段,打着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的旗号,实则并没有做到。 如果香烟不在活动里,应该标注出来,让顾客一目了然,超市只想着吸引客源,没想到会遇到老瞿这么较真的顾客,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所以,超市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 但法院认为,老瞿购买的两种烟的第一条,超市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二条因没享受到半价,涉嫌欺诈。 所以,判决超市退还老瞿1360元烟钱,再赔偿老瞿2040元。 超市条幅的宣传,真像老板说的,他们疏忽大意了吗?实则不然,无商不奸,商家抓住了消费者的心理,用虚假宣传把她们吸引过来,然后再磨刀霍霍,宰你没商量。
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遇到老瞿这样的顾客,才能给无良商家当头棒喝。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幸亏这个超市不卖家具和大家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