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任性?”湖北咸宁,市监局检查超市时,发现一款杭州生产的饮料,外包装写有“

雪峰说法 2024-12-03 18:32:51

“权力的任性?”湖北咸宁,市监局检查超市时,发现一款杭州生产的饮料,外包装写有“CCTV央视广告产品”等字样,遂以违反广告法为由,对其处罚款2.5万元,被处罚公司却非常不服,表示自己是外地公司,湖北的市监局无权管我,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崇阳县人民法院)

事发当年2月9日,崇阳县市监局对一家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超市的经营场所,摆放有一款杭州君胜公司生产的鲜榨椰汁。

这款椰汁的外包装标签上,一款相对醒目的红色字体,瞬间吸引住工作人员的目光,只见上面标注有“PICC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CCTV央视广告产品”。

市监局认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28条,经县局领导审批决定立案调查,并向杭州君胜公司、A公司、中国人保和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单位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

3月27日,杭州君胜公司向市监局作出书面说明,表示这款椰汁是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外包装由公司设计和制作。

该批次老椰汁于2022年8月18日销售给A公司,销售数量110件,销售单价130元,共计14300元,并出具销售发票,后通过A公司销售给涉案超市。

不久后,中国人保回复称,我公司未授权杭州君胜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我公司标识及名称;央视也表示对上述字眼要慎重采信。

市监局遂于6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杭州君胜公司在未得到中国人保和中央电视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的标识和名称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4条规定,属于广告法第28条规定的对产品曾获荣誉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

根据广告法第55条,市监局责令杭州君胜公司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崇阳县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杭州君胜公司处罚款2.5万元。

杭州君胜公司不服,诉称:

1.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原告虽未获得中国人保、央视授权,但已经如实陈述承保和广告的情况,该广告行为虽有权利瑕疵,但对消费者购买行为并无实质性影响。

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曾在央视发布过广告,且确实还在保险承保期间,被告陈列的证据中,也未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

2.处罚结果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广告法第55条,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根据市监局查明的事实,超市售卖的老椰汁数量不会超过2640瓶,折合下来计算,广告费用不会超过1372.8元。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认定原告对该行为承担责任,处罚金额也应不超过4118.4元至6864元,市监局却对原告处以罚款2.5万元,不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3.市监局对案涉广告行为无管辖权,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

原告的注册地、经营地位于浙江杭州,外包装是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生产地位于广东汕头,都不属于被告的管辖范围,被告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且原告将案涉老椰汁销售给A公司时,已经完成广告发布行为,A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都位于河南郑州,也不属于被告的管辖范围。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职权问题。

广告法第6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崇阳县市监局具有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2.关于程序问题。

本案中,崇阳县市监局实施检查时,发现杭州君胜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即进行立案调查,已经履行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并经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3.关于管辖权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本案中,虽然杭州君胜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杭州,但产品在崇阳销售,崇阳县市监局对其销售行为所涉及的虚假广告行为具有管辖权,有权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关于事实和证据认定。

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本案中,中国人保和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内知名企业和最负盛名的国内新闻媒体,杭州君胜公司擅自在其销售的鲜榨椰汁外包装醒目位置用不同色调字体标注特殊字样。

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上述两者有关联,利用上述两者的知名度和可信度来提高产品可信度,客观上影响了消费者对其他同类产品的购买意向和选择,因此,应当认定杭州君胜公司的上述广告行为,构成虚假广告。

5.关于法律适用。

广告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100万元罚款。

本案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崇阳县市监局按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在“20-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以下处罚款2.5万元,不构成处罚过重。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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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04 19:29

    另一种远洋捕捞,一县科级单位,操全国的心。

  • 2024-12-04 15:50

    才罚2.5万,罚太低了!应该罚25万!保险公司未授权却说保险公司承保,那不是欺骗消费者吗?不是作假吗?

    大明 回复: 独木
    意思应该是交了保险费承保了,但保险公司未获协商未曾同意过将承保事项写在产品包装上宣传。
    独木 回复:
    谁跟你说保险公司没有承保?
  • 2024-12-04 23:08

    请问权威的市监局,“良心”铺子的配料表造假,该当如何,,卖土豆真土豆,拍黄瓜,真黄瓜,罚单十几万,,良心铺子,有权威的免死金牌???

  • 2024-12-05 01:16

    这次我站法官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