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乘坐电梯时,由于电梯里人比较多,无意间触碰到一外国女游客的臀部。岂料,女游客报了警。第2天,男子被警方逮捕,处以行政拘留了10天。男子不服:是民警误导自己,只要承认违法事实,就会让自己回家!随后,男子申请了行政复议,被驳回。他一怒之下,将民警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法院这样判了。
(案件来源:天津第二人民法院)
徐凯峰被关进了拘留所里,他还处于懵圈状态,自己竟被一个外国女游客告了,他觉得很无辜,自己虽然不是什么正人君子,但是也绝不会干猥琐下作的事情。
这件事搞得人尽皆知,今后,如何在同事面前抬起头?
事发当天,徐凯峰像往常一样,匆匆吃过早饭,然后开车去上班。
当他把车停好,抵达公司楼下时,瞄了一眼手表,已经8点多了,眼看着就要迟到了。
此时,正值上班高峰期,大楼前的广场上人来人往,每个人都行色匆匆,仿佛都在与时间赛跑。
徐凯峰快步走向电梯间,却发现电梯门口已经聚集了一大群人,大家或低头专注地看着手机屏幕,手指在屏幕上滑动着,似乎在浏览着重要的信息,或焦急地等待着电梯门的开启。
电梯间内,更是人满为患,每个人都尽可能地缩小着自己的身体,以便在这有限的空间内找到一丝立足之地。
就在这时,一位名叫安娜的外国女游客也挤进了电梯,她穿着时尚,身材好,但显然对这里拥挤的环境感到有些不适。
她恰巧站在徐凯峰的前面,背对着徐凯峰,期间,徐凯峰的手背碰触了安娜的臀部。
安娜眉头紧锁,认为徐凯峰是故意触碰自己,在异国他乡遭遇这样的“骚扰”,安娜感到很愤怒,报了警。
第二天,当徐凯峰像往常一样在公司忙碌时,几位民警突然出现在了他的办公室。
随后,以他涉嫌猥亵安娜,要求他合调查,徐凯峰震惊不已,称自己没做过什么违法的事。
民警将徐凯峰带到派出所,他如实陈述了当天的情况。
然而,让徐凯峰没想到的是,原本以为只要配合调查,澄清误会就可以回家,但警方却以猥亵为由,对他处以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在拘留所的日子里,徐凯峰度日如年,他反复思考着整个事件的经过,觉得自己很委屈。
在接受调查时,民警告诉自己,只要承认了就可以回家了,并承诺不会告知家人和公司,于是自己就配合对方做了笔录,想着能早点回家,根本没想到会被行政拘留。徐凯峰认为自己被民警套路了。
在拘留期满后,徐凯峰立即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却让他更加失望,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徐凯峰咽不下这口气,随后,又将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1、徐凯峰认为警方认定事实不清,应该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徐凯峰说,事发当天,电梯里人比较多,难免发生肢体接触,自己是在无意中碰触到安娜的身体,并不是故意为之。
民警说只要自己承认了违法事实,就放自己回家,不会告诉家人和公司。
自己是在民警误导下,做的笔录,是无效口供不能采纳为证。
倒是公安机关,违反了法定程序办案,可以被追究责任。
2、民警称,称通过安娜的陈述和调查结果,确认徐凯峰在乘坐电梯期间,确实对安娜实施猥亵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指出,徐凯峰作为成年人,应对此事有正确认识。他接受询问后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口供真实有效。
考虑到徐凯峰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并悔过,因此对其处以行政拘留是合情合理、有法可依的。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徐凯峰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并非故意触摸安娜身体的证据,且根据徐凯峰笔录和自述材料,以及安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法院认定徐凯峰对安娜实施了用手背触碰其臀部的行为。
最后,法院认定警方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徐凯峰的诉求。
(文中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