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老赖”出新规,步子迈得还是太小。
近日“两高”出台了关于拒执罪的新司法解释,有两处比较有新意。
一是拒执罪的认定时间提前了。以往是判决生效后的拒执行为(如转移财产)才能被处理,这个时间节点界定得过于滞后,导致很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不能被打击。此次修改为“诉讼开始后”,虽然提前一些了,但震慑拒执的作用仍然很有限。现如今,很多老赖在债务形成之后,就已经快马加鞭地转移财产了。个人之间,转移财产的认定时间提前至“债务形成之后”更为妥当。
二是新增了被转移财产的追缴程序。以往执行法官即便查实有转移财产行为,对于被转走的财产,也是束手无策,只能告知申请执行人去起诉,打“撤销权”。在实践中,效果并不好。申请执行人往往不理解,好不容易赢了官司,本以为直接执行就行,结果还要打官司,身心俱疲。
如今,执行法官直接追回被转移财产有了法律依据,但是条件却太苛刻,前提是被执行人被追诉了拒执罪。在实践中,拒执罪立案难的问题普遍存在,莫说申请执行人自诉的难度有多大,即便执行局直接移交,都很难立案。 把拒执罪立案作为执行法官可以直接追回财产的前提条件,很可能变相架空了追回转移财产的规定,导致该规定成了“屠龙之术”,无用武之地。
总而言之,新规步子太小,对打击老赖,作用恐怕不会太大。 我是有话明说,欢迎关注交流!
工程干到烂尾楼,上面拿不到钱下面付不了,起诉房地产一分都没有,自己被银行和一帮材料商,手下人起诉,老板变老赖,都躺平了,生不逢时,在农村找了个小院自种自吃了却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