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带着女友,入住酒店以后,迫不及待的在床上发生发生“那种事情”,不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21 17:05:08

广东深圳,一男子带着女友,入住酒店以后,迫不及待的在床上发生发生“那种事情”,不料在这个过程中,突然有两名陌生男子闯入,目睹了二人发生“那种事情”的过程,男子和女友正在兴头上,直接被二人吓的两腿发软,掉到了床下。 虽然已经是晚上凌晨1点多钟,但男子莫某和女友却没有一丝丝困意,他们直接相拥在一起,想要享受这幸福的时光。 整个过程中相当的顺利,二人也在床上尽情的释放天性,完全没有了任何顾虑。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却给二人留下了终身的心理阴影。 “当时我们正在干那种事情,就被两个男子看到了。”虽然事情过去了许久,但莫某一想起来,还是忍不住的颤抖。 想必无论是谁,遇到这样的事,心情都无法平静,更何况莫某还遇到了一个不负责任的酒店。 当天晚上,莫某和女友提前在网上预定了大床房,结果等到二人凌晨入住时,房间却已经被预定了出去。 由于此时已经凌晨1点多钟,二人不得不接受酒店的临时安排,调换到了双人的标间之内,有两张床。 大约在二人入住半个小时以后,酒店的前台工作失误,又将该房间重新开给了两个男子,也就发生了后续的事件。 按理说,发生这样的事,酒店应该拿出应有的态度,但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当莫某想要找酒店经理解决此事时,酒店经理却以路途遥远不方便到店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莫某只能拨打报警电话求助,在警方的介入调查下,酒店只愿意减免3晚的房费,甚至连个诚心的道歉都没有。 现在这种情况,莫某哪还有心情继续住在这里,他在无奈之下,只得通过媒体曝光了此事。 有网友表示,这就是个经验教训,应该进门直接挂防盗链,别赌酒店入住流程不会出现问题,这个完全赌不起。 也有网友称,酒店可是打的一手好算牌,都发生这样的事了,还仅仅是减免3晚房费,恐怕成本价也就300元左右。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就莫某在网上曝光一事,应当是正常的维权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都享有名誉权。 任何时候,网络曝光一旦不适当,极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就本案而言,酒店作为公共场所,对待事情却是如此的处理态度,已经对公共利益具有潜在的侵害可能性。 这种情况下,莫某在与酒店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选择网络曝光,既是对个人自身权益的维护,也是出于对酒店的监督,只要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那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其次,酒店减免房费并不能算作赔偿,因为这是酒店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双方的入住合同约定以及行业惯例,酒店在莫某入住以后,应当提供舒适、安全的环境,可是现在却因为酒店的疏忽大意,引发这样的问题,这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既然违约,那就应当承担责任,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已经没有了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必要,只能是减免房费。 然后,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认定严重精神损害,需要根据大众一般人的认知来判断。 就本案而言,任何人的那种事情,都属于极其私密的,现在被人看到,显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二人有权利要求酒店进行赔偿。 再次,虽然发生这样的事情很不幸,但依据现有情况来看,无法追究任何人的违法责任,即对任何人进行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可以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偷窥、而非过失导致。 就本案而言,无论是酒店、还是两名陌生男子,都并非故意偷窥莫某和女友的那种事情,所以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二者的行为均不违法。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提醒我们,外出入住酒店,一定要注意反锁房门,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酿成大错。 同时,涉事酒店作为经营场所,也应当拿出应有的态度解决此事,否则生意终究是长久不了。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情侣入住酒店遭陌生人开门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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