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快评| 民警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为何不公开其单位和姓名】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发布多个典型案例。其中的一则“#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案情显示,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私自携带警械在江浙地区“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实刑。
2023年5、6月间,涉案警务人员长时间在江浙多地几乎全副武装游走,按照典型案例披露的表述,是“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直到6月11日案发,该外省外县警员在江苏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带走,在浙江德清境内因被害人逃脱报警而案发。
在本案现有的案情细节披露层面,涉案人员“私自携带”诸多警用装备,长时间在外逗留作案,很难不让公众对其行为的定性产生疑问。是“执行公务”过程中私欲膨胀、行索要财物的事实,还是私自携带警械外出作案而较长时间内未被所在单位发现?涉案人员趋利执法又究竟有哪些前情后事?这名民警叫什么名字?是哪省哪县哪个公安部门的?其所在单位对本案的反思整改情况又是如何?典型案例的相关侦办情况有必要进行更详尽的信息公开,以“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原则,推动全社会对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的更深入讨论与更彻底反思。更何况,依据审判公开原则,除几种法定不公开事由的判决书外,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及时、全面地予以公开。而审判公开的对象,既包括向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