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后的20%房屋个人所得税合情合理吗?图1是最近朋友圈里房屋代理们频发的一个文案,内容是某两个区已经实行新的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就是溢价的20%;其实这个条款本身是存在了很多年,内容为:房产个税是指房产交易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存在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卖方个人缴纳的利得税,新房卖方是开发商不存在销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交易总额减去房产登记价格之间的差额再乘以20%,例子:原购价格100万的房子现售价为300万,之间产生了200万的差额,房产个人所得税应征收:(300万-100万)X20%。缴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本身无可厚非,差额部分缴税字面上好像也没什么问题。但问题出在差额怎么算?贷款的要不要算进去,贷款的还款利息要不要算进去。以一套10年前花100万买一套住房为例,首付30万,贷款70万元20年按揭连本带息估计在140万以上,办理房产证税费大概在2万以上,维修基金大概在3万左右,装修家具等20万。房屋成本大概为30+140+2+3+20=195万,还不算十年间的通涨,假如现在以200万卖出去,个税为:(200-100)*20%=20万,这套房子如果以200万卖出去,200-195-20=-15万,加上其他税费等这套看上去溢价百万的房子实际上得亏20万左右。当然有人会说有规定满五唯一可免征,但是如果之前买的这套是小户型的,前两年家里响应国家二、三胎号召添加人口了,想改善又买了一套大点的,等交房后就把这套卖了,结果烂尾了还没收房,这该怎么算呢?大伙觉得应该怎么样才合情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