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姐姐把自己名下价值千万的一套房赠送弟弟。原想着姐弟情深,万万没想到,4年后,弟弟竟私自卖掉房子。他不但要把1400万卖房款据为己有。还要求姐姐归还银行抵押款570万,姐弟俩发生争吵,弟弟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极目新闻)
张丹接到法院传票时,只觉那些白纸黑字,恍如一只只利剑,刺入心扉,让她肝肠寸断,痛彻心扉。
她没想到自己的一番善意,却成了弟弟起诉她的证据。
从小,她就被父母教育要照顾弟弟。因此,她弟弟疼爱有加。好吃好喝,尽量让着他。
记忆中,弟弟是她的跟屁虫,她是弟弟的保护伞。以至于她出嫁多年,和弟弟的感情还跟之前一样。
这些年,她和丈夫的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俩过成了别人眼中的人生赢家。
她心疼弟弟在市区内没房子住,和丈夫商后,将自己的一套闲置房送给弟弟。
张丹还真像个姐姐的样子,她不只是嘴上说说而已,而是把事情落实到纸面上,她和弟弟签订《承诺书》,表示自愿无偿赠与。张浩随时可以办理公证手续。也可以做主处置。
姐姐帮助弟弟,弟弟知道感恩。这是双向奔赴的美好感情。张丹为自己能帮助弟弟排忧而高兴。
彼时,她做梦都没想,她的善良,竟为她和弟弟之间埋下仇恨的种子。
四年后的一天,张丹突然接到弟弟电话。
张浩说,他想把房子卖掉,让她把这套房子的570万抵押款还上。要不房子不好出手。
几年来,张丹这套房子一直有银行抵押贷款。张浩也没去过户房产。
张丹说,“好好的为什么要卖呢,再说我们刚囤了些货,拿不出那么多钱。”
“你答应把房子给我,我就有权处理,你快把银行抵押贷款还上,趁现在能卖个好价钱。”张浩说。
张丹被弟弟言论震惊,她做梦都没想到,弟弟会跟她说出这样的话。
按市场价,她的房价远高于抵押款。弟弟却逼着问她要钱。
但她碍于面子没说出口。只说我现在筹不出钱。你再等等。
见姐姐不答应。张浩啪一声挂断电话。姐弟俩第一次心生芥蒂。
张丹没想到,弟弟不听劝阻,竟私自把房子以1400万的价格卖给林某。
林某按照合约将房款分三期支付。
首期款570万元,付给置业担保公司指定账户。用来注销抵押贷款登记。
第二期款40万元,打到张浩账户。
银行把第三期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到张丹账户中。
卖房合同签订后,张浩三番五次索要570万元的房屋解押款。和张丹名下790万元。张丹夫妇不胜其烦,姐弟之间矛盾越来越大。
张浩眼见房子卖了,钱没到手。他怕到嘴边的肥肉跑掉,情急之下将姐姐,姐夫二人告上法庭。
张丹认为弟弟不懂感恩。既然撕破了脸,她也不想再维护什么亲情了。于是和丈夫商议。撤回对弟弟的房产赠与。
1,张浩认为姐姐既然答应把房子赠送,就应该配合自己来卖房,如今姐姐出尔反尔,违背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张浩说,每个人做事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既然姐姐答应把房子赠送给自己,信守承诺,可姐姐却说话不算话,违背诚信原则。
2,张丹夫妇要求撤销对弟弟的赠与,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订合同的那一刻,合同就开始生效。
具体到本案中,当时,张丹夫妇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张浩。
张浩拿着承诺书起诉,要求姐姐姐夫履行协议。可认定他接受赠与。
张丹签订赠与书那一刻,赠与合同已经生效。因此,双方赠与合同关系成立。
第二,本案中的赠与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一般情况下,具有救灾和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被撤销。
本案中,张丹写给张浩的赠与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的合同。
第三,张丹给张浩的房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虽然张丹这套房子赠给张浩已经好几年,但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张丹夫妇可行使撤销权。
也就是说,张丹可以向弟弟要回她那套房子。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浩的诉讼请求。
张浩耷拉着脑袋不再言语,而张丹心中也不是滋味。
一场房产赠与断送了姐弟情谊。
这起事件,让人想到最多的就是“感恩”二字。心存感激,有思回报,感恩的关键在于回报意识。
当有人向你伸出温暖的双手,解除生活的困顿,你应该心存感激,而后用自己实际行动予以报答。
而不是像张浩这般以怨报德。计较得失。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