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男子田某在某KTV唱歌时,提出花费两万元找“女生”,在巨额金钱的诱惑下,KTV公关经理向女士满口答应。当天下午,向女士邀约黄女士,一起来到某中学门口,准备物色对象。 等了一会儿后,遇到比较相熟的女生谭某和孟某放学出来。向女士和黄女士见状,便将二人叫到跟前,并要求二人帮忙找女学生。 恰巧此时,女生孟某发现其认识的女学生秦某从学校里走出来,遂将其叫到跟前。其后,几人谎称邀请秦某一起出去玩,秦某不疑有它,跟着几人一起往公交站台走。 路上,向女士告诉秦某叫她出去是为了接客,秦某得知真实情况后,坚决不愿意。黄女士见状,当即言语威胁秦某,并恶狠狠地说,你现在不干也得干。 当走到公交站台,即将要上车时,秦某坚决不上车,并企图逃离。女生谭某和孟某见状,竟然合力强行将秦某拖上了车。随后,女生谭某和孟某下了公交车,扬长离去,将秦某置于万劫不复的境地中。 孤立无援的秦某,随后被向女士和黄女士带至某酒店房间。而进入房间后,由于秦某一直不肯配合,屡次企图逃离,黄女士为了逼迫秦某就范,便采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逼迫秦某顺从。 见秦某不再反抗,向女士便打电话给男子田某,让他前来宾馆。等男子田某来到宾馆房间,向女士和黄女士收了两万元好处费后,便离开了房间。其后,男子田某在明知秦某并非自愿的情况下,依旧强行与秦某发生了两次关系。 案发后,男子田某、向女士和黄女士被警方迅速抓捕归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结束后,因涉嫌强奸罪,三人被移送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 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而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法院最终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男子田某,在明知被害人秦某未满14周岁,且并非属于自愿的情况下,强行两次与秦某发生关系,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十分恶劣,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向女士和黄女士,采用暴力及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秦某就范,为男子田某实施侵犯行为提供帮助,系强奸罪的共犯,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亦构成强奸罪,遂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小何说法: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女性并不能构成强奸罪。 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依法可以构成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