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警没有按规定到岗值班,接到辅警的警情电话后,也没有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只是安排两名辅警前往现场处理。结果辅警出警时被嫌疑人持刀追赶,民警再次接到电话,仍未赶赴现场,也未上报警情。最后,其中一名辅警被嫌疑人用锐器刺伤腹部,导致脾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男子张某系贵州铜仁市人,1980年出生,案发之时,张某在铜仁市某派出所担任所长职务。 2023年3月2日晚上,一个姓刘的人喝醉了酒,打电话报警。他在电话里说,如果不退他缴纳的2000元保证金,他将烧毁他位于某寨村的房子。 辅警接到电话,觉得自己处理不了,打电话向张某汇报。 当天晚上原本应该由张某值班,但22时35分,辅警拨打张某的电话时,张某还没有到派出所值班。 接完辅警的电话,张某安排两名辅警前往现场,同时拿起手机给刘某打电话,对刘某进行劝说和安抚。 不知道刘某是被激怒了,还是其他原因,两名辅警赶至刘某家后,刘某突然拿起刀,追赶两人。 辅警又给张某打电话,这时张某安排两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至于张某自己,既没有赶赴现场处理,也没有将这警情上报。 张某都让两辅警回派出所了,怎么会发生这起恶性事件呢? 原来,刘某不甘心,持刀拦停了两名辅警,随后发生了刘某先是被夺刀,狼狈逃窜,接着持刀和射钉枪追赶前来增援的辅警,并将其中一人刺伤的事情。 经鉴定,被刘某刺伤的辅警,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部,导致脾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1、刘某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项罪名,应该按照处罚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刘某持刀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辅警,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刘某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项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根据“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按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的袭警罪,最高只能对刘某处以7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刘某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民警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张某没有按时到所里值班,并负责处理好值班期内的各项工作,只能算是违纪。
但他在接到辅警的电话后,既没有立即赶赴现场出警,也没有向分局上报警情,只安排两名辅警前往现场,这事情的性质就不一样了。 首先,辅警不是正式的警察,没有执法权,他们只能辅助执法。也就是说,辅警是辅助警察执法,帮忙的。 张某安排两名辅警出警,是不正确履职。 其次,辅警被刘某持刀追赶,情况已经非常紧急了,张某没有赶赴现场出警,也没有向分局上报警情。 此时的张某,也是在不正确履职或者是不履职。 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这样两个问题,是不能追究张某玩忽职守罪的。
因为玩忽职守罪,说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也就是说,除了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外,还需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说的重大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以及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等情况。 张某的玩忽职守,造成了一名辅警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张某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但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具有自首、初犯情节,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且本案事出有因,系多因一果造成,希望对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会怎么判呢?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吗? 法院意见: 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从穿上警服履行法定职责那天起,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就是其神圣使命,对其免除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辅警没有民警带领下执行屁的公务
太轻了
这种人不适合当一线警察,拿百姓生命财产当儿戏。建议调整去后勤等部门。
袭击辅警算袭警么
这种情况都不愿意出现场,想想他当时在干什么?说明他家里知道他当天值班,而他当天有可能正躺在别人的温柔乡意犹未尽,所以不愿出现场[打脸]
可以看出基层辅警的无奈。正式工不干,临时工想干干不了
辅警无执法权没有袭警的说法、应是故意伤害致死或杀人罪、没有袭警罪名
应该枪毙,立即执行死刑!
基层警察的素质堪忧
所以说派出所的辅警不要干,交通的可以去下。拿人家三分之一的工资还用自己的命赚的!
就是严重渎职,该判刑
辅警不能单独执法!更不能遥控执法!法律界限不可以在模棱两可的边沿。
缓锤子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