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阿公妻子不幸离世,女儿老2和老3找上门,要求瓜分母亲赔偿金,阿公气不过,和女儿们谈不拢。数年后,女儿们对阿公不管不问,连一次看望都没有,阿公心寒,要求老2和老3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两个女儿不乐意了,并反驳说,阿公退休工资有4000一个月,够日常生活开支。女儿们拒绝支付赡养费,阿公心酸之下,把两个女儿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了! (来源:天津二中院) 老赵年逾80,和妻子育有4个孩子,3个女儿1个儿子。 3个女儿各自成家,老赵夫妻俩和小儿子一起生活。2016年,老赵妻子在一场事故中不幸离世。 老伴突然出车祸没了,赵大爷心里难受得不行,整天沉浸在没了老伴儿的难受劲里,吃不下饭,睡不好觉。 可他咋也没想到,二闺女赵秀兰和三闺女赵秀枝突然跑上门来,一张嘴就是要分老伴儿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 赵大爷听了,心里头不是滋味,俩闺女不问问自己身体咋样,也不关心自己这段日子过得好不好,上来就要钱,这让他心里头有点发凉。 赵大爷忍着难受,心里有个想法,他想用这笔赔偿金把老家的房子修一修,等自己老了能回去住,不用跟小儿子一家挤一块。 可没想到,这个想法遭到了二闺女和三闺女的坚决反对,她们觉得爹岁数大了,自己回老家住不现实,这房子没必要修,还不如把钱分给姐弟四个。 赵大爷却说就算不修房子,这钱也不会分给四个孩子,自己老了,以后养老得用钱。 可二闺女和三闺女觉着爹偏心,嘴上说留着钱养老,其实是想帮着弟弟,心里头不痛快,跟爹吵了一架就走了。 之后的十多年,赵大爷跟小儿子一家过日子,吃喝拉撒都是小儿子照顾。 大闺女赵秀花经常回来看他,二闺女和三闺女因为那次闹得不痛快,来得就不那么勤了。 这十多年里,赵大爷病了好几回,做了大大小小不少手术,他的养老金和攒的钱早就不够用了。 他好几次找二闺女和三闺女商量,想让她们出点钱帮忙,都被一口回绝了。 二闺女和三闺女觉得爹每月有 4000 多退休金,还有存款,又住在弟弟家,平时花销够了,根本不用她们再给钱。 赵大爷一气之下,把二闺女和三闺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们每人每月给自己 1200 元赡养费。 1、赵大爷的老伴儿去世后,闺女和儿子有一样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 1126 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赵大爷老伴儿去世后,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赵大爷和 4 个子女都能继承老伴儿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虽说不是遗产,但实际分配的时候可以参考遗产的分配原则。 所以当初二闺女和三闺女提出要分母亲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也是说得过去的。 赵大爷不同意分,俩闺女后来也没再坚持。 2、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赵大爷有权让子女给赡养费。 《民法典》 第 1067 条第 2 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养老人,没劳动能力或者日子困难的父母,有权让成年子女给赡养费。 赵大爷都 80 多岁了,干不了活,一身病,需要子女在经济上帮忙,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安慰。 赵大爷觉得自己跟小儿子一家过,小儿子照顾自己的生活,大闺女也常来看望关心自己,小儿子和大闺女算是尽到了赡养义务。 可二闺女和三闺女因为以前的事,心里有气,不常来看自己,他觉得这俩闺女没尽到赡养义务。 所以,他让二闺女和三闺女每月给自己 1200 元赡养费。 3、二闺女和三闺女觉得爹告她们不是真心的,是被弟弟挑唆的。 《民法典》第 143 条规定,下面这些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一)做事的人有做事的能力;(二)心里想的是真的;(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死规定,不违背大家都认的好规矩。 二闺女和三闺女收到法院传票,心里满是委屈,说以前也给过爹钱,爹每次都说自己有退休金,钱够花,不让闺女操心。 平常她们姐妹也给爹买这买那,爹生病住院,她们也跟姐姐弟弟一样,在医院照顾爹,觉得自己尽到赡养义务了。 爹明明每月有 4000 多退休金,以前也说钱够花,咋突然就把她们告上法庭了。 她们怀疑是弟弟挑唆爹这么干的,不是爹自己的真实想法。 4、法院判决。 在法庭上,赵大爷说把俩闺女告上法庭,是他自己想让闺女尽赡养义务,是自己的真实想法,跟别人没关系。 法院觉得虽说赵大爷每月有 4000 元退休金,可这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4 个子女对老人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老人虽说没告大闺女和小儿子,可也不能因此让二闺女和三闺女多承担赡养义务。 最后,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判决二闺女和三闺女每人每月给老人 400 元赡养费。 (文中均为化名) 不知道您对这个判决觉得合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