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有4姐弟,她排行老大,其中一个妹妹年幼送人,从此不联系,一个妹妹婚后几

陈大大看世界 2024-11-30 22:24:07

上海,女子有4姐弟,她排行老大,其中一个妹妹年幼送人,从此不联系,一个妹妹婚后几年过世,弟弟年幼夭折,女子尽心尽力照顾父母,给他们养老送终,本以为父亲的宅基地由她一人继承,没想到,父亲刚走,从未对父亲尽过赡养义务的妹夫竟然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平分遗产,最终,法院这么判。  

(信息来源: 光明网)

陈秀明有4姐弟,她是老大,底下有两个妹妹,一个弟弟,弟弟是最小的。

陈秀明的母亲身体不太好,父亲一个人干活养活一家子压力很大,所以,在二妹很小的时候,就把她送给远房没有生育能力的亲戚。

二妹被送走后,就断了跟她们家的联系,这么多年就当没有这个人。

家里只剩下三个孩子,父亲老陈身上的担子稍微轻一些。

老陈本想,好好抚养三个孩子长大,尤其是儿子,他把儿子视如珍宝,谁料儿子几岁时因为一场大病,没能救过来,撒手人寰。

陈秀明的母亲本就身体不好,弟弟离开后,因为伤心过度,也跟着去了。

从此,两姐妹和父亲相依为命。

转眼两姐妹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陈秀明舍不得父亲,所以选择嫁在离父亲比较近的隔壁村。

父亲有点事,或者逢年过节,陈秀明都会回来转转。

陈秀明也教育三妹陈丽娟: 父亲一个人养大我们不容易,我们要懂得报答父亲的恩情,所以你不要嫁那么远。

陈丽娟铭记于心,选择对象的时候,只要稍微远一点,她都不考虑。

后来,陈丽娟也结婚了,就在离父亲不远的另外一个村子。

虽然,两姐妹都成家了,但是他们有事没事都回来看望父亲,有时带吃的回来,有时买了好吃的回来煮好跟父亲吃餐饭再回去。

老陈看到两个女儿这么孝顺,觉得自己这么多年的苦没白受。

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陈丽娟结婚后几年,有一天陈丽娟出门办事,遭遇车祸,把命给丢了。

老陈知道这个消息后,伤心得在床上躺了几天都没缓过神来。

他想到,自己原本有4个孩子,可他们却一个个离去,最后只剩下大女儿陪着自己,他越想心里越堵得慌。

陈秀明看到父亲整日郁郁寡欢,就把他接到自己家住,尽心尽力地照顾父亲。

几年后,父亲也走了,陈秀明想到父亲一生劳苦,却没享几年福,所以给父亲办后事的时候,她尽量地把每一个细节都办好办妥。

父亲走后,他留下的老宅彻底成了空宅,陈秀明看着老宅,那里有她太多了回忆,她希望能把房子保留好,所以就花钱找人把老宅修整利索。

没想到,很久不联系的三妹夫谭连睿,这时却跳出来了,他说陈秀明修整老宅没有经过他允许。

谭连睿说,老丈人不在了,他作为三女儿的丈夫,有权利继承老丈人的遗产。

陈秀明则辩称,不会同意妹夫的诉请,因为谭连睿未对老丈人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没有权利继承遗产。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分析这个事呢?

1、我国继承法,对于继承顺序如何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案中,老陈的配偶早年过世,小儿子也已经夭折,三妹陈丽娟也在婚后不久过世。

所以,老陈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老大陈秀明和送给远房亲戚的二妹。

2、女婿有没有权利继承老丈人的遗产?

女婿与老丈人之间是姻亲关系,而不是血亲关系,因此女婿通常不具备法定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而女婿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女婿可能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如果经过调查,谭连睿确实对老陈尽到赡养义务,那么,谭连睿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遗产。

3、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谭连睿说,老丈人在生前,他也尽过赡养义务,为此他还找到隔壁村割稻谷的一个人为他证明。

而陈秀明找来老陈的妹妹和村委,他们证明,老陈在世期间,一直在女儿陈秀明家居住,谭连睿有时逢年过节连看都不看一眼,更别说尽赡养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谭连睿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合法律规定的出证形式,开割稻机人员对陈老先生情况了解不充分全面。

陈秀明主张陈老先生多年前迁居其家的事实得到谭连睿确认及村集体组织和陈老先生妹妹佐证。

所以,谭连睿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谭连睿所占份额为 45%,被告陈秀明所占份额为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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