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和男子办了3次婚礼,生了1个儿子,在一起10年,却没有领结婚证,之后

滨培看法 2024-12-03 21:52:42

上海,一女子和男子办了3次婚礼,生了1个儿子,在一起10年,却没有领结婚证,之后男子买了套房子,因为房产证份额分配,俩人发生矛盾,女子退房退款,把1170万购房款打到自己账户里,还说他们本就是夫妻,钱搁在男方口袋或者女方口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男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这笔钱,法院这样判了!

(内容来自: 看看新闻)

张敏万万没有想到,朱彬把自己给告了,她气的火冒三丈,大骂朱彬没有良心。

大学的时候,张敏和朱彬成了校园恋人,他们花前月下,度过了一段美好时光。

那个时候的感情,最为纯洁美好,俩人做出承诺,要在一起相伴到老。

毕业之后,张敏成为了杭州一所高校的老师,职业光鲜,受人尊重。

朱彬事业发展顺利,俩人的恋情开花结果,顺理成章,举办了婚礼。

在张敏心里,她和朱彬已经是正式的夫妻,他们在各自老家,还有工作的城市,一共举办了三次婚礼。

可是不知是何原因,俩人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不久之后,张敏怀孕,十月怀胎,生了个儿子。

朱彬心花怒放,自己事业有成,也有了儿子,家庭美满,一切都朝好的方面发展。

转眼到了2021年,朱彬心想,现在条件好了,经过这么多年的奋斗打拼,自己也有了能力,可以考虑在上海购买一套房子。

于是他就开始了看房之旅,四处勘察,仔细挑选,既要地理位置方便,更要考虑儿子的上学。

一番筛选下来,房子终于搞定,购房款一共1170万,朱彬把自己在北京的房子抵押了出去,还借了一部分钱。

很快就到了办理房产证的节点,这个时候,张敏和朱彬,就房产证上的份额分配发生了分歧,俩人毫不相让,吵了起来。

朱彬没有想到,这一场争执后,张敏自己偷偷到购房处,申请退款退房,并缴纳了90万违约金。

之后,张敏把退回来的1170万购房打到自己的账户里,没过多久,就被朱彬发现。

朱彬气的火冒三丈,质问张敏为啥私自跑去退房退款,钱是自己抵押房子,借钱买的,即便退回,也该退还到自己的账户里才对。

俩人再次争执起来,张敏拒不退还,她认为这笔钱是自己该得的,俩人在一起10年,孩子都有了,这笔钱就是自己该得的分红和利润。

张敏还说,他们本就是夫妻,钱搁在男方口袋或者女方口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1年9月,俩人矛盾不断,决定分手,朱彬要求张敏返还1170万购房款。

法院结过一审二审,全部胜诉,法院判决,张敏归还朱彬1170万元购房款。

可是张敏并没有执行判决,朱彬和执行法官一起到杭州找她。

俩人再一次坐下协商,朱彬做出让步,要求张敏分两次返还750万元,张敏也答应了这个要求。

随后,到了执行日期,张敏没有按照约定还钱,她消失了,法院找到单位,没见张敏。

之后,随着调查的深入,法院在张敏父亲账户上发现了几笔大额存款。

执行法官通过张敏的弟弟给她传话,只要这钱你没烧掉,终归能够找得到它!

张敏在2024年6月,主动联系了法官,可是到了约定日期,她依旧没有出现。

法官查封了她的车辆,张敏带上儿子,到法院说已经申请再审。

可是再审前她又从上海高院跑到杭州,执行法官撵去,她又返回上海。

最终,法官找到张敏,强制传唤,并司法拘留15天。

朱彬再一次见到张敏时,张敏戴着手铐,朱彬看在孩子面上,不愿她被拘留,决定再次做调解。

之后,俩人坐下来和谈,最终,张敏答应在50天之内返还800万。

张敏也对自己的行为认错,并且写下了书面悔过书,承认自己把钱转移到了父亲的账户里。

问题来了,既然举办了三次婚礼,还生了儿子,难道还不算事实婚姻吗?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张敏和朱彬2011年开始同居10年,办了三次婚礼,生了儿子,但没有领结婚证。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2、张敏认为,自己和朱彬是夫妻,117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之前,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的男女双方,可视为事实婚姻。

在此之后,即便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未办理结婚登记,则不被视为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才开始在一起,因此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张敏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不成立。

3、法院判决,张敏返还朱彬1170万元购房款。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购房款是朱彬通过抵押房产和借款筹集的,且双方未形成婚姻关系。

因此,张敏占有该购房款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决其返还。

最终,朱彬不忍心孩子母亲被拘留,选择了原谅,后经过协商,张敏答应在50日内返还800万元,并已执行到位。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0 阅读: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