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周扒皮还狠!”江苏南京,外卖小哥每日跑单12小时,54天共计跑了2182单,工资能有10751元。不料发到他手里时,竟然只有可怜的5534元。小哥找公司说理,却被告知只有这么多。一审法院判定,小哥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无权要求赔偿。小哥不服上诉,二审是这样判的。
(内容来源:光明网)
2021年8月29日,是外卖小哥小张发工资的日子。昨天晚上,他特别激动,昨夜辗转反侧难以入眠。因为今天要发工资了,这可是一大笔钱呐。
小张是全职外卖员,他早就想好了,拿到这第一份工资,就去给相依为命的奶奶买张按摩椅。
起床后,小张先去公司打卡报到。然后,他继续在手机上接单,开上电动车欢快的去送外卖了。
俗话说,钱里面有火!一整天的工作结束了,小张停止了接单,赶往公司财务部去领工资。
小张之所以这么心急,是因为连续54天连轴转,从没敢休息过一天。满打满算下来,他总共接了2182单。
而依据公司的制度,没有超过300单的,每单的工资是5元;超过300单不到1000单的,每单的工资是5.5元,超过1000单的则涨到6元。
按照这样计算,扣除差评和迟到要被扣掉的工资,他至少能拿到10751元。
财务结算完后,就把工资递给了小张。可小张觉得怪怪的,1万多元怎么才这么一点呢?他一清点,发现竟然只有5534元。
小张以为财务搞错了,于是对着她问到:我的工资是不是算错了,不应该就这么多啊!
财务没有做声,只是将一张表格拿给他看,上面的记录很清晰:7月7日入职,当月800多元;8月份1260单,4000多元。
小张简直是气愤极了,他大声质问道:我又没有违反公司规定,你们凭什么扣掉这么多钱?
财务气势汹汹的回应道:这是电脑算出来的,非常精准。就这么点钱,你要的话就签字,不要就给我立马走人。
小张无法接受如此蛮横的态度,他打心眼里不愿意签这个字。
可是,生活的压力让他没有办法硬气起来,他自己要吃饭生活,还要照顾奶奶。如果不领,该怎么活啊?
万般无奈之下,他只能忍着憋屈签了字,拿了工钱离开财务部后,小张泪眼婆娑的将自己置于烈日之下。
自己为了多点收入,天天都连续工作12个小时,很多时候中午饭都没得吃,如今却这样被人坑,简直是太欺负老实人了。
正在他伤心时,有位老员工过来劝解道:新来的都这样,忍忍吧。规矩是人家定的,你说什么都没用,待久了就好了。
听了老大哥的话,小张心里再也忍不住了。他觉得自己既然干了活,又没有犯错,公司就应该把该发的钱都给他。
小张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据实把工资结算给自己。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让他失望了。
1、小张觉得自己有理有据,这官司包赢。
法庭上,小张出示了自己的外卖单数,以及公司的工资计算标准。他主张,公司应该给10751元,而非5534元。
小张认为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理应归还剩余部分。因为其只给出了工资总数,对于被扣部分并没有具体说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本来,小张觉得自己是有理有据,这场官司是稳赢的。可是,法院却不是这么认为的。
2、一审法院:小张与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而无权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和外卖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权要求其归还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发现,小张签合同时没留意,所签合同的相对方并非外卖公司,而是一家外包公司。现在他起诉外卖公司,显然是告错了对象。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小张败诉,公司无需向其返还剩余的工资。
3、小张上诉后,二审却支持了他的诉求。
之所以二审胜诉,主要原因是小张和律师补充了三组新证据。
其一,小张的工作时间(开始接单和关闭接单)由站点统一规定,而站点是外卖公司所有的。
其二,小张的薪酬计算标准、送外卖时的服务标准和工作纪律等要求,也是站点或用工平台规定的。
其三,小张的收入来源,全部来自于平台上接单所完成的送外卖服务。
上述人格、经济和组织三大从属性都属于劳动从属性的内容。在实践中,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以劳动从属性为核心进行审查。
劳动从属性是通过指令,让劳动者接受资方管理,从而丧失自主经营的可能性。律师认为,外卖公司与小张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外卖公司无法出具减扣工资的正当理由,二审法院判决其败诉,责令其一次性支付小张剩余工资及高温补贴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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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傻逼就活该被宰!
南京,居然会出现这样的公司
天经地意,出力给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