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买了22斤海鲜干货,花了3000多元,可她回家发现,干货不但发霉了

米粒侃社会 2024-12-08 23:02:14

福建福州,女子买了22斤海鲜干货,花了3000多元,可她回家发现,干货不但发霉了,光装干货的塑料袋就有3.4斤,将近460元,女子气的不轻,真是太坑人了,她找到卖干货的老板,对方理直气壮的说:你有我缺斤短两的证据我认罚认赔。后来怂了:我们这一行默认包装袋和干货一起称。

(来源:椒点视频)

高琳准备去农贸市场买一些海鲜干货,给亲戚朋友寄一些,剩下的留着自己吃。

她在市场转了两圈,货比多家,感觉李老板家的物美价廉,就准备开始采购。

她选了目鱼干,蛏干和鲍鱼干等很多种干货,这些东西她经常吃,知道泡发后做菜很好吃,送人嘛,当然要送好东西。

杂七杂八的,高琳买了22斤,一共花了3000多,真是看啥都想买,花钱如流水。

她盘算了一下,亲戚朋友够分了,就打住了,然后大包小裹的拿回家。

等回家高琳进行分装时,竟然发现目鱼干有轻微的发霉,应该晾晒不彻底导致的。

买都买了,她也不想折腾回去找老板了,一看也不严重,就决定自己晾晒一下,然后再分装打包邮寄。

这一晒不要紧,她竟然惊讶的发现,所有海鲜干的袋子,加起来有3.4斤重。

也就是说,老板称重时没有去皮,她买什么,塑料袋就是什么价。

大家也知道,装海鲜的袋子又厚又重,而海鲜还那么贵,再加上有水分,有的还缺斤短两,实在是很坑人。

海鲜干货更贵,多少斤鲜活海鲜才能出一斤干货,就比如,就比如她买的鲍鱼干一斤360元,塑料袋就82克,折成钱就是60元。

高琳把所有的干货,放在称上称,都是连干货带塑料袋才一斤,老板根本没给她刨皮。所有装干货的塑料袋有3.4斤,折合460多元。

高琳找到李老板,他却狡辩说,所有的干货,他是装在大袋子里称,然后分装的,没算她袋子的钱。

李老板还咄咄逼人的说:你有我缺斤短两的证据我认罚认赔。

看高琳有证据,李老板语气也软了下来,说他们这一行,都是默认包装袋和干货一起称重的,还给了高琳一些干货,抵消包装袋的份量。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卖家的这种行为呢?

1、李老板有欺诈行为,高琳有权要求3倍赔偿,即9000多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卖家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将包装袋的重量计入干货重量,而没向消费者明确说明,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

高琳有权要求卖家按照购买干货的总费用进行三倍赔偿,若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

2、高琳有权要求卖家返还因包装袋重量而多收的费用。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卖家通过将包装袋的重量计入干货重量,从而多收取了消费者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属于不当得利。高琳有权要求返还。

3、李老板缺斤短两,会受到什么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李老板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高琳进行购买,那么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可能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如果商家的欺诈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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