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父亲寻找离家出走独子30年未果,向法院提出宣告独子死亡的申请。岂料2年后老父亲过世,独子回来悄悄取出老父亲40万遗产中的部分存款,但被二伯发现。二伯为哥哥养老送终,并垫付医药费,遗产理应归其所有,所以就将侄子告上法庭,要求剥夺其继承权,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光明网) 张建生躺在病床上奄奄一息的时候,他还是问出了那句话:小杰,张鹏找到了吗? 张建杰摇了摇头,张建生失望的望向天花板,缓缓闭上了眼睛。张建杰叫来医生,医生宣告了死亡时间后,张建杰痛哭不已。 张建杰是张建生的弟弟,自从张建生的儿子张鹏在1992年因负气离家出走后,就再也没联系上。 后来听闻张鹏曾回来过,但只是办理了身份证后又消失不见了。 张鹏是张建生的独子,30年前因为吵架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张建生一直以为儿子会气消了自己回来,可却一点消息都没有。 张建生跟老伴苦苦寻找儿子30年,甚至都报警了,也没能把儿子找回来。直到张建生离世前2年,他无奈向法院提出宣告张鹏死亡的申请。 但是在离世前,张建生还是在期待着有奇迹的发生,可惜并没有,张建生遗憾离世。 张建生离世后,身为最后为其养老送终的张建杰操办了哥哥的后事,然后就着手办理继承手续,毕竟张建生还有40万的遗产。 可当张建杰按照公证处需要提供的材料到银行调取张建生的信息时,竟发现早在他来之前,存款被取走过一部分,而取钱的人正是张鹏。 据银行工作人员所说,张鹏拿着手续证明自己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那么银行就可以为张鹏办理业务。 张建杰不跟银行的人理论,银行有自己的工作理念,但是那40万存款,应该都归张建杰所有。 毕竟当初张建生跟嫂子的晚年生活都是张建杰在伺候,而且张建生的医药费都是张建杰垫付的。 张鹏30年来对张建生未尽到赡养义务,甚至在张建生报警寻人后都没回来过,如今又凭什么继承遗产。 张建生找到其他的兄弟姐妹为他证明,然后把侄子张鹏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剥夺张鹏的继承权。 可张鹏却没有到庭应诉,但并不妨碍庭审正常进行。 1、 在法庭上,张建杰认为法院应该剥夺张鹏的继承权,因为他未尽到赡养义务,且有遗弃父母的行为,不应该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张鹏在30年前负气离家出走后,就没再回来过。在张建生跟爱人年迈需要人照顾的时候,都已经报警寻找张鹏,都没能让张鹏回家赡养父母。 张鹏对父母存在遗弃的行为,并对父母不管不顾,应该剥夺其继承的权利。 2、 张建杰认为自己对大哥和嫂子尽到了赡养的义务,40万遗产应该归他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既然张鹏身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具有扶养能力,却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按照遗产分配原则,应该不分。 而作为一直照顾张建生夫妻俩的张建杰,对大哥张建生尽到了扶养的义务,所以按照遗产继承的角度来说,应该继承张建生40万的遗产。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26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张鹏作为子女,对父母存在扶养责任,却未尽扶养义务。且在年轻时就离开家里,对父母存在遗弃行为,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可以考虑不分。 张建杰作为弟弟赡养了自己哥哥张建生,应该在继承遗产时考虑多分,且其他兄弟姐妹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所以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张建生的遗产由弟弟张建杰继承。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上海一老父亲寻找离家出走独子30年未果,向法院提出宣告独子死亡的申请。岂料2年后
米粒侃社会
2024-12-08 23: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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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风
哪位知道后来找到张鹏了吗?钱拿回来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