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两口花120万买了一套房,为了方便女儿上学,房子登记3人名下,之后,却把房子给儿子、儿媳住,女儿大学毕业后,老两口要求女儿从房本去名,还告诉女儿:你不是亲生的,房子也是你哥、嫂出钱买的。女儿强烈反对,没想到,老两口告上法庭,让女儿配合过户,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闽南网)
2023年,孙琳大学毕业了,她离开了家,自从那件事发生后,她根本不想见到父母,那个家已经伤透了她的心。
原来,在孙琳10岁的时候,她的父母孙孟才、赵兰在徐汇区花了120万买了一套房子。
当时,为了孙琳上学方便,孙孟才和赵兰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就登记在他俩和女儿孙琳三个人的名下。
那时候,孙琳还小,而购买这套房子后,孙孟才夫妻俩则让儿子、儿媳住。
之后,儿子和儿媳陆续回了安徽老家,这套房子就空置了。
孙孟才夫妻俩和儿子商量之后,就把房子出租了,收到租金后,都交给了儿媳。
时光荏苒,孙琳大学毕业了,正当她准备开启新的生活时,父母一番话让她陷入崩溃之中。
孙孟才和赵兰告诉女儿,你也毕业了可以独立了,挂在你名下那套房子,其实,房子首付是你哥哥、嫂子出的钱,后来,房贷也是他们还的。
孙琳听到这话,有些难以接受,父母为了儿子真是什么谎言都编的出来。
孙孟才夫妻俩又跟女儿解释,当初买房时,因为你哥哥、嫂子没有购房资格,所以,才把房子登记在咱们三个名下。
孙琳冷笑,因为她已经预料到父母接下来要说什么了。
果然,孙孟才夫妻俩对女儿说:如今你也大了,房子就还给我们吧,哪天去过户,把你名字去掉……
为了让孙琳答应,孙孟才和赵兰告诉她,其实,你不是我们的亲生女儿,你是赵兰的弟弟和弟媳的女儿。
孙琳听到父母这么说简直惊呆了,她无法接受这个说法,她不相信自己不是亲生,自己怎么可能是舅舅、舅妈的女儿,她更不能接受房子去名。
这么多年来,孙琳对父母一直心存不满,因为父母的偏心,每每会伤害到她,多年来,哥哥一直混日子,工作三天两头的换,还进过几次狱,他哪来的钱还房贷。
孙琳知道父母一直在贴补哥哥,哥哥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买房子,而且,房贷也都是靠租金偿还。
父母的偏疼儿子,她能理解,但为了要回房子甚至不惜编造女儿不是亲生,来让她配合过户,这让孙琳万分崩溃。
因此,孙琳和父母大吵了一架,发泄了这些年的种种不满和委屈,她干脆从家里搬了出去,也不和父母联系了。
没想到,孙孟才、赵兰见孙琳拒绝联系他们,便一纸诉状将孙琳告上法院,要求孙琳无条件配合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因为孙琳不是亲生女儿。
1、孙琳认为,父母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亲生的,另外,她要求享有房屋25%的产权。
《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此案中,孙孟才、赵兰说孙琳不是亲生女儿,但是,他们没有拿出证据来证实这一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孙孟才、赵兰只凭口头上说孙琳非亲生,就想要将孙琳名下房产收回,除非他们拿出确凿证据,不然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2、孙孟才、赵兰在女儿10岁买房,并将孙琳名字登记房本上,他们有权收回房子吗?
《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孙琳在房产购买时还是未成年人,所以,她对于房产的处分权是受限制的。
但是,父母若是因为自己的私利,随意收回房产,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孙孟才、赵兰说房子是他们帮孙琳哥哥代持的,但没有提供书面证据,虽然孙琳嫂子曾转给孙琳妈妈一笔钱,却没有证据证明这是用来还房贷的钱。
孙孟才、赵兰说,孙琳不是自己亲生女儿,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他们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对孙孟才、赵兰的这个主张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买房时,孙琳还没有成年,根据该房屋出资、使用的情况,来确认他们各自的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孙孟才、赵兰共同共有90%的份额,孙琳拥有10%的产权份额。
在判决生效后,孙琳协助父母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按照产权比例分担。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