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水冲了龙王庙?黑龙江,男子通过向公安机关告合伙人职务侵占,并向某财政局申请退款的方式,成功“骗”了财政局2925万元土地出让金。事发后,财政局报警,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将男子抓获,后将此案移送检方起诉,没想到,检察院以客观上有欺诈性质,但不构成诈骗罪,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法律怎么看待这事? (来源:极目新闻) 事情要从2014年的一起土地拍卖说起,当时的李某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合伙竞拍了一块土地,这块土地价值4650万元。 竞拍成功后,李某向财政局转付土地出让金2925万元,向另一财政局转付土地保证金725万元。 钱都付了,财政局怎么还会被骗呢? 原来,付了3650万元后,李某和刘某都没有钱了,四处筹钱也没筹到,差1000万元一直未能交齐。 两年后,刘某把这块土地以3650万元转让给第三人杜某,这一来一去,公司相当于一分钱没挣。 注意,是公司一分钱没挣,不是刘某没挣钱。 刘某在收到杜某的转让款3650万元后,没有把这钱分给李某,一个人独占了。李某一听急了,这么多钱呢!刘某你是想要黑我的钱吗? 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李某认为这3650万元是公司的财物,刘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这365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财政局申请退款。 这个时候,李某是知道“不应该”申请退款的,但为了挽回其的损失,他谎称公司“不存在了”,没办法继续支付剩下的1000万元,故申请退还之前缴纳的2925万元土地款。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挂牌成交,中标人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的保证金不能退还;挂牌不成交的,保证金5个工作日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李某一共交了两笔钱,一笔是土地款2925万元,另一笔是土地保证金725万元,725万元是不能退的,2925万元可以退。 2017年10月,财政局将2925万元土地款汇入李某指定的账户。
“刘某拿走了3650万,李某拿走了2925万,我的钱没了,土地也没了,我又做错了什么?”杜某说。 1、李某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是否构成诈骗罪? 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某虚构了“公司没了”的事实,骗取金额更是高达2925万元,是不是说,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呢? 没有这么简单,李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要从他是否具有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两方面进行判断。 从上述分析来看,李某具有欺骗财政局的行为,接下来,还要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 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吗?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欺骗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排除原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将他人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目的。
李某让财政局退钱,是不是排除财政局对2925万元的占有,将财政局的钱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有呢? 财政局的2925万元,是李某支付的土地款,不是刘某支付的。
从合同上讲,李某和刘某无法支持后续的1000万元土地款,“李某”有权让财政局退回。 因此,检察院认为,李某客观手段虽带有欺诈性质,但主观上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为他这是要回自己的钱,故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2、李某不构成诈骗罪,杜某又向刘某支付了3650万元的土地款,这是不是说,杜某将成为冤大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人未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是不能取得土地使用证的。
也就是说,在李某和刘某没有支付剩下的1000万的情况下,他们没有获得竞拍土地的土地使用证。 这就意味着,刘某和杜某虽然签了土地转让合同,但刘某注定无法履行这份合同,刘某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杜某应该找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赖到财政局身上,因为李某和刘某都没有完成全部的土地款缴纳,他们根本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