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之心不可无!”广东揭阳,2男子合谋灌醉、侵犯1女子,中途又邀请1人参与。事发1个月后,女子想不开投河自杀。一审判决3名分别为男子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其中2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男子万某、潘某密谋将女子黄某灌醉,而后分别与黄某发生关系。 万某、潘某与黄某喝酒期间,又联系另一男子张某到场,并告知了自己二人的犯罪意图。 张某得知后,非但没有阻拦万某、潘某二人,反而积极参与其中,将黄某灌醉、哄骗至一公寓房内,不管黄某的反抗,首先强行与黄某发生了关系,而后示意万某、潘某继续。 万某随后也不顾黄某的反抗与黄某发生了关系,而潘某因害怕等原因,最终没有得逞。 一个月后,黄某不堪羞辱,投河自杀。 案发后,当地警方介入,查明事情的经过,而后以涉嫌强奸罪将万某、潘某、张某3人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3人构成共同犯罪,且造成了黄某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强奸犯的加重犯,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过考虑到,张某、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潘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某曾因盗窃入刑,刑满释放不足5年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万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等情节。
最终判决,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万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潘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判决后,张某、潘某2人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张某认为自己并非犯意提起者,而是中途被万某拉进来的,不属于主谋。自己也希望赔偿受害人以获得谅解。 张某的辩护人则表示,根据潘某的供述,张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时,黄某并没有反抗,只是不愿意在他人面前发生关系,也不愿意与万某发生关系。案发后的两个晚上,张某还曾与黄某外出发生关系。与同案人万某相比较,原判对张某量刑过重。 潘某辩称:自己没有犯罪的想法和行为,是万某将犯罪的想法告诉给自己,自己没有与万某密谋,同时,张某也是王某叫来的。 潘某的辩护人则表示潘某没有密谋行为,只是对万某的行为不加阻止,黄某也只是认为潘某袖手旁观,与同案人相比,原判对潘某的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这样判! 由于张某、万某、潘某3人的供述相吻合,并与被害人黄某手机内创建的备忘录相印证,证明黄某是在张某的强迫下进入公寓涉案的房间。上楼前,黄某强调上楼可以,但是不能碰她。进入房间后,黄某又躲进洗手间内,被张某强行拉出,后在多次反抗无效及张某威逼、强迫下与张某发生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无论张某与黄某在案发前后的关系如何,也无论案发时违背黄某意愿与黄某发生关系,均已经构成犯罪! 虽然张某系中途被万某纠合作案,并非犯意提起者。但张某多次威胁、恐吓,迫使黄某进入公寓房间内,又违背黄某意志,首先强行与黄某发生关系,对同案人后续实施犯罪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又系累犯,原判将其排为第一被告并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妥。 张某希望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但却没有赔偿能力,未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未能获取被害人亲属谅解,以此为由请求改判,不予采纳。 而对于潘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潘某与万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在宵夜劝酒效果不好时,潘某提议叫多个人来,后又同意万某提议的多拿酒,喝晚一点以便灌醉黄某、实施犯罪。 在案证据也证实,在张某到达后,张某与万某使用苗语商议犯罪事宜时,潘某在现场。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潘某实际全程参与了同案人的犯罪密谋。 潘某明知万某意图强行与黄某发生关系,同案人采用敬酒的方式试图灌醉黄某后实施犯罪,仍约黄某外出与万某宵夜并参与敬酒,与同案人一同将黄某带至涉案房间。在同案人强行与黄某发生关系时,潘某在场袖手旁观,应对共同犯意下同案人实行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 潘某没有直接对黄某实施犯罪行为,亦无积极、主动地出谋划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潘某约黄某外出,使同案人的犯罪行为得逞,又导致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判综合考量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一审判决并不不当,最终维持原判! 最后,张某、万某、潘某最终被严惩,实属罪有应得! 黄某的经历也再次提醒大家,交友要谨慎! 尤其是女性,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外与异性朋友饮酒要适量,提高安全意识!莫给他人可乘之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第一时间报警维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