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休息日加班顺便发了朋友圈,公司管理人员看到后,礼貌性的给男子朋友圈点赞。后来,公司非法解除男子的劳动合同,男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加班费。公司领导:没有领导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不属于加班。闹上法庭后,法院的判决令人拍手称赞!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男子杨涛2016年3月份入职了某科贸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来确定上班时间。
上班两年后,2018年7月,杨涛想休年假,出去旅游放松放松,于是给公司提出休假申请,不料却遭到部门主管的拒绝。
部门主管告诉杨涛,7月份公司业务较多,建议杨涛调整一下休假时间,换个其他时间段来休年假。
杨涛气愤不已,定好的酒店和机票都浪费了,对公司心怀不满的他,就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公司。杨涛早就发现公司缴纳的社保基数比正常工资低,为了不和公司闹僵,他一直隐忍不发,这一次被公司阻止休假后,杨涛终于揭露了这一问题。
举报完公司不久,杨涛就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8月初,杨涛就被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没有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
看到公司的不仁不义,杨涛也没有服软,反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他赔偿。
杨涛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方面,他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他的经济赔偿金33388.5元,另一方面,杨涛要求公司支付他的加班费18135.2元。
这些诉讼请求并不是空穴来风,杨涛之前在公司,不好意思和领导叫板,现在既然干不成了,他也终于敢硬气一回了。
首先,杨涛认为,公司的绩效考评完全是公司单方面的说辞,他们想辞退他,所以故意给他绩效考评59分,这就是故意欺负人。公司的绩效考评制度没有实际意义,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杨涛拿出他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他周末加班的时候发了朋友圈,公司的管理人员还给他点赞,他都截图保存下来了,足以证明他在加班,公司必须支付他的加班费。
不料,公司却表示,杨涛加班没有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更没有得到领导的批准,这样的加班不能作为处理。朋友圈点赞不能认定为加班。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杨涛的诉求,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3388.5元和加班工资18135.2元。
公司不服,闹上法庭,希望法院撤销仲裁结果。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公司认为,他们完全按照公司的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杨涛没有得到单位领导批准,不符合领取加班费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有绩效考评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完全可以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他们辞退杨涛合理合法,不能给予经济补偿金。
2、杨涛提出反驳意见,他认为公司这是故意针对他。
公司有绩效考评制度,但并没有严格落实绩效考评制度,也没有因此进行管理。
公司可以随意控住绩效考评得分,故意给他59分,就是想辞退他。而且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该考评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他索要的33388.5元经济补偿有法律依据。
3、至于加班费,杨涛也有证据。
他周末加班,公司领导都给他点赞,难道还不足以认定他加班吗?他加班的事实大家没有疑问,公司只是以没有领导审批为由,不认可加班,哪有这样的道理。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杨涛按照加班微信记录计算加班费,这些都是有法可依,希望得到法院的支持。
4、法院审理后,认定杨涛的主张合法合理,公司只是提出这些制度,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落实绩效考评制度,也没有证据证明加班必须要领导审核批准,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仅以一次绩效考评不合格就辞退杨涛,没有给他培训,也没有给他调岗,明显是公司违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杨涛的诉讼请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旧维持原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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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