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到一个算一个?北京,一大妈出门逛街时,看到干果店两个店员在炒板栗,很香,没打招

闻书识焉 2024-12-13 12:18:18

讹到一个算一个?北京,一大妈出门逛街时,看到干果店两个店员在炒板栗,很香,没打招呼,就拿起一颗板栗塞进了嘴里,结果被板栗烫伤了嘴。事发后,大妈将干果店告上法庭,以店员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要求干果店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九派观天下)   小马是某干果店的店员,负责店内的商品陈列与整理,还有接待客人等工作内容,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炒个板栗,竟然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   事发几天前,干果店新到了一批刚从山里采摘下来的新鲜板栗,精心挑选过,颗颗光泽饱满,看上去卖相很好。   早上干果店开门,小马和另一个店员动手炒制板栗,一个控制火候,一个帮忙炒制,店门口很快就弥漫着一股浓郁的栗香,一锅炒板栗金黄诱人。   李大妈住在干果店附近,当天早上她出门逛街,闻到了板栗的香味,咽了咽口水,看到干果店摆着一筐刚出炉的板栗,李大妈连招呼都没打,就一把抓起板栗往嘴里放。   当时小马和另一个店员正忙着,没有注意,等她们听到李大妈的哀嚎声,已经晚了!李大妈已经被刚出锅的板栗,烫伤了嘴。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李大妈诉至法院,要求干果店赔偿。   1、这事即便有责任,也应该由干果店承担,和店员小马没有关系。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小马和店员炒制板栗,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李大妈没打招呼就拿板栗吃被烫伤,小马和店员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即便有责任,也应该由干果店承担。   2、李大妈将干果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干果店赔偿,法院会支持李大妈的诉讼请求吗?   李大妈提出了两项赔偿请求:

第一,板栗把她嘴烫伤了,干果店应该赔偿她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等费用。   这是民法典第1179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嘴唇被烫伤,严重影响了她的美貌,对她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1183条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大妈的两项赔偿主张,都建立在干果店应该责任的情况下,干果店应该就此事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律怎么看?   李大妈要求干果店赔偿的依据在《民法典》第1198条,干果店的安全保障义务。   李大妈提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所以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样来看,李大妈的主张好像有点道理,这么烫的板栗放在筐里,客人碰到了怎么办,干果店应该注意点才对。   但要注意的是,干果店没有说板栗可以品尝,也没有邀请李大妈试吃,更没有什么试吃的标牌或者宣传,李大妈是没有经过干果店同意,拿的板栗吃。   民法典规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需要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比如,对可预见范围内的损害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发生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超出可预见范围的损失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要干果店赔偿,无疑是让干果店承担超出可预见范围的损失!   法院认为,以案涉干果店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少,店铺又是敞开面对大街,如要求干果店关注每一位消费者的一举一动,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与现实情况不符。   最终,法院认定李大妈被烫伤,干果店不应承担责任,驳回李大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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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13 12:30

    从来没有正能量,应该是偷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