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妈路过干果店门口,见店员在炒板栗,散发阵阵香气,大妈上来就拿了一个,塞

小鲨看法 2024-12-13 18:53:51

北京,一大妈路过干果店门口,见店员在炒板栗,散发阵阵香气,大妈上来就拿了一个,塞进了嘴里,岂料,被滚烫的板栗烫伤。大妈倒打一耙,向干果店索赔。被拒后,一纸诉状将干果店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九派观天下) 肖大妈的嘴唇肿的老高,不知道的以为是被打了,害得她吃饭不敢吃,喝水不敢喝,整晚睡不好觉。

肖大妈越想越气,认为都是干果店未在摊位上立个提示牌,提醒板栗滚烫,才导致自己受伤的,害自己遭了罪,花了不少医药费,还影响了美观。

事发当天,肖大妈去菜市场买菜,路过一个干果店,被空气中飘过来的阵阵香气吸引,见干果店门前,有2名店员正在炒板栗。

肖大妈不由自主地放慢了脚步,循香而去。

只见店员正忙得不亦乐乎,他们身着统一的制服,戴着厨师帽,手中的铲子在铁锅中上下翻飞,正熟练地炒制着板栗。

铁锅中的板栗随着热量的传递,逐渐散发出更加诱人的光泽和香气。

肖大妈被这眼前的景象深深吸引,她不由自主地靠近了干果店,眼睛紧紧盯着筐子里那些热气腾腾、金黄诱人的板栗。

她的喉咙不禁蠕动了一下,仿佛能尝到那份香甜。

“哎呀,这板栗看起来真好吃!”肖大妈心中暗自赞叹,随即迫不及待地将板栗送进了嘴里。

然而,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颗板栗竟然如此滚烫。刚一接触到舌尖,一股强烈的灼热感便瞬间席卷了整个口腔。

“哎呦!哎呦!好烫,好烫!”肖大妈疼得发出了痛苦的叫声,她的脸颊因为疼痛而微微泛红,眼眶中也泛起了泪光。

但她却还舍不得将那颗板栗吐出来,生怕错过了一丝一毫的美味。

然而,这份坚持并没有带来好运,最终,滚烫的板栗烫伤了。

肖大妈不好意思声张,自觉理亏,偷拿了别人的栗子,还被烫伤了。

她捂着嘴,灰溜溜的回到了家里,结果,发现嘴肿了起来,嘴里面起了大泡。

她赶紧去医院就医,花了不少医药费,回到家后,什么都不能吃,疼痛难忍。

接着,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她把自己偷吃板栗的事实抛诸脑后,反而认为自己烫成这样,都是干果店的责任。

于是,她怒气冲冲的找到干果店讨要说法,质问干果店为什么不挂提示牌,提醒板栗是热的。

干果店老板很气愤,认为肖大妈蛮不讲理,偷吃他们板栗,还倒打一耙,想讹人,拒绝赔偿。

肖大妈,索赔不成,直接将干果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1、肖大妈认为自己被烫伤,干果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肖大妈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

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自己的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

《民法典》第1183条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肖大妈认为自己嘴唇烫伤,害得自己没法见人,严重影响美观,搞的自己很焦虑,所以,干果店还应该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2、干果店认为,肖大妈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吃热板栗的后果,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干果店认为,自己店里的板栗不允许试吃,肖大妈未经店员允许,偷拿板栗,将自己嘴烫伤,还反咬一口,是极其不道德的,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干果店认为,肖大妈为成年人,又不是三岁两岁小孩,明知道板栗热,还直接往放嘴里放,她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规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需要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法院考虑到干果店的实际情况,仅有两名店员负责店面运营,且店面敞开直接面向大街,人流密集,店员确实难以对每一位顾客的举动都做到全面关注和及时提醒,这与现实不符。

另外,肖大妈作为成年人,是完全可以预料到板栗滚烫,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肖大妈的诉求,判决干果店无责,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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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13 19:16

    这小编乱造啊,吃在嘴里,烫伤嘴唇,怎嘛吃的?[静静吃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