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男的非要睡我!”北京,男子同时与3名女子在家中约会,谁知竟被联合灌醉。等男子酒醒后,意外发现自己的账户被转走了17万元。男子意识到不对,果断报了警。后其中一名女子表示:是他想要睡我们的,那17万早花光了。网友:这是嫖娼未遂吧。
(来源:中国蓝新闻)
李先生在酒吧中先后认识了3名貌美女子。事发当晚,李先生一下来了兴致,称自己很有钱,想要3名女子一起陪同过夜。
3名女子对视了一眼,爽快地答应了下来,随后跟着前往李先生家中。
可是当李先生等人到家后,3名女子突然提出要喝点酒助助兴。李先生被说服了,开始左拥右抱,这边摸一摸,那边捏一捏,还有一名女子则不停地给李先生喂酒,一瓶白酒很快就见底了。
李先生此时已经出现了醉意,可3名女子没打算放过李先生,又软声细语地喂了李先生大半瓶白酒。这下李先生没能抗的住,倒头就在床上睡着了。
次日一早,李先生醒来后发现3名女子已经离开,随后他找了找自己的手机,意外发现自己的账户中少了17万元,但他努力回忆了下,却一点没有印象。
很快李先生意识到了不对,于是立即报了警。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后,发现这件事远没有那么简单。
随后,警方通过李先生所在小区的监控,很快锁定了其中两名女子。后经深入调查,这3名女子竟然是一个团伙,而该团伙中除了3名女子,还有4名男子,他们分工明确,配合默契。
当警方将这个犯罪团伙抓获时,其中一名女子称已经把17万元全部用来租豪高档车、购买苹果手机,以及逛夜店高额消费花掉了。
女子还称:“是李先生想同时睡我们三个,这才有了可乘之机。”
目前,警方已经核实该犯罪团伙作案3起,涉案金额高达20余万元。
1、李先生的行为算不算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也就是说,要构成卖淫嫖娼,男女之间必须存在金钱交易的合意,至于有没有发生性关系,在法律实践中其实并不影响卖淫嫖娼事实的成立。只是还未来得及发生关系的话,可以相应的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谈妥了价格,但尚未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事件中,李先生是打算以金钱交易的方式与3名女子同时发生关系,他的确是有嫖娼的意思,但3名女子却没有卖淫的意思,他们只是想假借卖淫的方式,从李先生处偷钱。
既然双方没有卖淫嫖娼的合意,自然无法认定卖淫嫖娼。
因此,李先生的行为并不算嫖娼。不过,他有嫖娼的意思,警方应当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2、这7人的犯罪团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根据李先生所述情况来看,他在被3名女子灌醉酒后睡着了,都不知道3名女子何时离开的。
在这种情况下,3名女子偷偷用李先生的手机将其账户中的17万元转走,这显然属于盗窃。
由于3名女子均属于犯罪团伙中的一员,且他们不仅骗了李先生,还骗了其他人,所以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金额在20万元的,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对于这7人的犯罪团伙成员,应当分别处于3~10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