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70岁老太将老伴送到亲戚家,让亲戚帮忙照顾,4个月后,老伴不慎摔倒去世。老太马上翻脸,以亲戚不具备养老机构的资质,却私自代为照顾老人为由,将亲戚告上法庭,要求亲戚承担全责,并赔偿29万余元。法院判决,引发争议!
(案例来自:半岛晨报)
高翠花每月支付4000块钱给亲戚张凯,托付他代为照顾老伴。
然而,仅仅四个月的时间,高翠花就接到张凯打来的电话,她老伴去世了。
高翠花认为,张凯肯定是收了钱,并没有好好照顾,才导致老伴摔倒后离世,赔钱是必须的!
高翠花和老伴恩恩爱爱,相濡以沫过了半辈子。
然而,老两口在进入晚年后,身体越来越差,特别是老伴身患多种疾病,生活早就无法自理了。
平时站立不稳,没人搀扶无法行走,高翠花前些年还可以照料老伴的日常。
但这几年她也患上了好几种基础病,高翠花对照顾老伴,越来越力不从心。
就在她70岁的时候,高翠花的身体彻底垮了,别说照顾老伴了,自己也就勉强能自理。
一家两个病老人,家里的生活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张凯是高翠花家的亲戚,两家离得近,得知家里的状况后,就经常过来帮把手。
后来,高翠花就和张凯商量,看在亲戚的份上,能不能把老伴托付给他来照顾!
高翠花的意思是,让张凯把王坤接到他家里去照顾,虽然是亲戚,但不会让张凯白照顾,每月给他4000块钱。
开始张凯并不想答应,王坤也已经70多岁了还患病,自己偶尔帮个忙可以。
真接到自己家里去照顾,万一发生什么事,怕是担不起这个责任。
张凯建议,高翠花不如把王坤送去养老院,但高翠花担心养老院的生活,老伴不能接受。
而张凯那是自家亲戚,照顾起来,肯定比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更让人放心。
在高翠花的恳求下,张凯答应了他的要求,把70多岁且身患多种疾病的王坤,接到了自己家代为照顾。
高翠花按月支付给张凯4000块钱。
王坤生活在张凯家里一直挺好,张凯一家对老人照顾的也挺细心周到。
可就在4个月后的一天,张凯外出,接到父亲的电话,称王坤摔倒了。
张凯马上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及时通知了高翠花及其家人。
等高翠花及家人赶到后,王坤已经去世,悲痛之余,高翠花和张凯翻了脸!
她认为,张凯收了钱,但没有好好照顾老伴,导致老伴摔倒,引发疾病而去世,高翠花要求张凯赔钱。
张凯觉得自己太冤了:你不送养老院,非让我代为照顾,给钱也是你说的。
要不是看在两家是亲戚的份上,就是给钱,谁也不愿意照顾,现在出事了却反咬一口,这么做人,也太不地道了!
高翠花不听张凯解释,不赔钱就告你!
高翠花可不是个善茬,她起诉张凯的理由是,张凯不具备开养老院的资质,却私自收费代为照顾老人。
主张张凯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法院判责张凯赔偿29万余元。
接到法院传票,张凯气炸了,当初你们把老人托付给我照顾的时候,就知道我不是开养老院的。
也知道我家里的情况,4个月给了我1.6万,现在却想从我这讹走29万?
这算盘打的够响的,老伴都去世了,还想最后再赚一笔,你好意思吗?
张凯也豁出去了,这官司打定了!
那么,高翠花的主张会成立吗,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1、高翠花与张凯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照顾的民事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本案中,高翠花委托张凯照顾老伴,并支付费用,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2、张凯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来照顾王坤老人。
但对于老人的意外摔倒去世,不能简单地认定张凯必然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判断张凯是否违约,需要综合考虑其在照顾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当时的情况。
双方是基于亲戚关系的委托,且张凯在之前的照顾中也表现出了一定的细心周到。
高翠花主张张凯不具备养老机构资质,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一主张可能难以成立。
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凯在这种亲戚之间的委托照顾关系中,并非专业的养老机构,这一点,高翠花是知道的。
而张凯也没有以法律规定的养老机构的名义,和经营模式来运作。
而且在王坤摔倒后,张凯及时采取了急救措施并通知家属,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
但是,张凯明知王坤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并按月收取高翠花4000元费用,那么,张凯负有照顾并保障其安全的护理义务。
由于张凯未能及时发现王坤病发,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适当。
最终,法院判决张凯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858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而张凯觉得很冤,照顾亲戚4个月收取了1.6万元,反而赔偿了5万多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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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