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壮着胆子,去殡仪馆应聘遗体冷藏室管理员,月工资2200元,还有夜班费,可殡仪馆竟要求,他必须在遗体冷藏室待10分钟,才算合格,然后才能进入面试,他进去3分钟就跑出来了,这也太瘆人了,他觉得他吃不了这碗饭,就是每月给他2.2万,他也干不了,他待一分钟都吓得腿直哆嗦。
(案例来源:深圳新闻网)
45岁的李广利失业了,他这个年纪太尴尬,工作不好找,因为没一技之长,只能出苦力,工地低的可怜,养家糊口都费劲。
这天,他看到殡仪馆在招聘,虽然他不愿意从事和亡者打交道的工作,但起码他先找份工作应付着,骑马找马,等找到好工作再换。
否则,老婆的脸色越来越差,他作为家里的顶梁柱,没收入咋行?
李广利站在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招聘栏前,心里像揣着一只兔子,砰砰直跳。
招聘信息写着,这里招遗体冷藏室管理员一名,月工资2200元,还有夜班费,但没编制,属于合同工。
虽然钱不多,但对于他这个奔快50的人来说,无疑是个机会。
这时,村里的王大爷路过,看到他站在那里发呆,问他干啥?
李广利告诉王大爷,他想应聘一下试试,王大爷告诉他,这个活可不好干,让他想好。
李广听了,心里更是七上八下的,但他还是决定试试,自己这条件,哪有资格挑三拣四呀?
走进服务中心,一股阴冷的气息扑面而来,让李广利不禁打了个寒颤。他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来到了招聘负责人的办公室。
一个中年男子接待了他,问他是来应聘遗体冷藏室管理员的吗?
李广利说是的,男子问李广利,知道这个工作的性质吗?每天都得往返于冷藏室,把遗体运进去,有时候还需要夜班,当然了,是要给夜班费的,去掉五险之后,每月2200。
李广利赶紧说:我知道,领导,我先试试看。
但中年男子却说:那行,我们这儿有个规矩,现场测试一下。你需要在遗体冷藏室待10分钟,才算合格,然后才能下一轮面试。
李广利的心一下子提到了嗓子眼儿,他没想到还有这样的测试。
他深吸一口气,点了点头,跟着工作人员来到了遗体冷藏室。
冷藏室的门缓缓打开,一股刺骨的寒气扑面而来,让李广利不禁打了个哆嗦。他小心翼翼地走了进去,环顾四周。
冷藏室内整齐地摆放着几具遗体,周围是冰冷的金属墙壁和刺鼻的消毒水味道。
李广利只觉得自己的心跳加速,呼吸也变得急促起来,他告诉自己没啥好怕的,坚持一下。
但身体却不由自主地颤抖着。他试着在冷藏室内走了几步,但每一步都像踩在棉花上一样,使不上劲儿。
“不行,我待不了这么久!李广利胆颤心惊,两三分钟后,他觉得自己再不出去,非得晕厥过去不可。
李广利当机立断,放弃这份工作,别说每月2200了,就是2.2万他也挣不了这个钱,就这么一会时间他都觉得心脏疼。
他踉跄着走出冷藏室,脸色苍白。
中年男子问他怎么出来了?李广利摇了摇头,声音有些沙哑地说:“不行!我,我待不了那么长时间。
李广利离开了服务中心,心里很沮丧,他觉得自己一个大男人,竟然吓成那样,是不是太怂了?他也清楚,自己确实没有那个胆量和能力去胜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广利作为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从事遗体冷藏室管理员这一职业。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他因个人原因,无法承受冷藏室环境带来的心理压力而放弃应聘,这是他行使选择职业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劳动法规定。
2、殡仪馆设置的“在遗体冷藏室待10分钟”的测试,构成违法吗?
《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李广利的就业选择不应受到歧视,无论其是否因个人原因放弃应聘,都应尊重其自主择业的权利。
殡仪馆设置的“在遗体冷藏室待10分钟”的测试,虽有特定的考量,如考察应聘者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但并没构成对劳动者的歧视。
3、殡仪馆并没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殡仪馆在招聘时明确告知了李广利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包括需要进入遗体冷藏室,以及劳动报酬等信息。
李广利在了解这些情况后,仍选择尝试应聘。然而,由于个人原因无法通过测试,他最终放弃了应聘。这一过程中,殡仪馆的做法合理合规。
(人物为化名)
叼!比不上打螺丝!!!!
因为2200元,所以得走人。
看工地的还3000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