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有这么一件事,许女士和李先生因为工作认识后开始谈恋爱并同居。两人关系稳定后,李先生还带着许女士见了家人。但没想到的是,后来许女士跟李先生的外甥小李有了暧昧,而且小李还有家室。李先生知道这事之后,自然就提出了分手。 为了留住李先生,许女士承诺给李先生30万作为补偿,并且保证不再和小李来往。李先生收下这笔钱后,确实没马上分手。可是两年后,李先生发现许女士还是在跟小李联系,这让他彻底失望,决定断绝关系。分手后,许女士想要回之前给的30万,但李先生不同意。 于是,许女士把李先生告上了法院,说这30万是以他们结婚为条件给的,现在不结婚了,钱就应该还回来。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赠与是可以附带义务的,如果受赠人没有履行这些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但是,这种情况要看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的说法、同居的情况以及现有证据来看,这30万更像是许女士因为自己在外边的行为而对李先生的一种补偿,而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另外,《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行为要有效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当事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许女士自愿给李先生钱,这个行为是有效的。 最终,法院判定这30万属于道德性质的赠与,许女士无权要求归还。信息来源:长江云新闻 素材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