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15岁男孩食堂打饭,因阻止别人插队,被10多个同学一小时内,在食堂和走廊殴打2次,上晚自习时,男孩脑袋伤口出血,他举手求助老师,被老师无视,男孩最后从5楼跳下身亡!母亲怀疑儿子是被人推下楼的,父亲则质问:我娃儿在学校被打了,学校带我娃去检查治疗没有?警方给出了回复。 (来源:九派新闻)
刘庆春接到学校的电话,说15岁的儿子刘鹏程跳楼身亡,他只觉眼前一黑,差点没瘫坐在地。
夫妻俩心急火燎赶到学校,看到的是儿子冰冷的遗体,妻子在声嘶力竭的哭声里晕厥。
刘庆春强忍悲痛,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他这才得知,晚饭时,刘鹏程在食堂排队打饭,其中一个叫解颂的同学插队,被刘鹏程制止。
解颂很是恼火,跟刘鹏程争执起来,为了给刘鹏程点颜色看看,他电话摇来10几个人。
他一声令下,十几个人一拥而上,刘鹏程势单力薄,被他们打的头破血流。
这还不算,他们在食堂吧刘鹏程打了一顿该不解气,竟然在走廊又对他拳打脚踢。
一小时内,刘鹏程被打两次,身上伤痕累累,晚上,他强忍疼痛上晚自习,可上到一半,他发现脑袋流血,头晕目眩,他决定举手,跟老师请假去包扎一下伤口。
可让他心灰意冷的是,老师却无视他,刘鹏程毕竟才15岁,同学插队,他去制止,竟然被殴打2次,这已经让他感觉到很委屈。
当他伤口流血,需要被重视,被保护时,他得到的竟然是无视。
那一刻,可能他的心态崩了也可能被打时,受到了威胁,给他心理造成压力,他竟然跑到窗前,从5楼一跃而下。
15岁的少年,经过抢救无效,就这样离开了,他小小的遗体,躺在冰冷的殡仪馆里,让父母姐姐,哭的肝肠寸断。
刘庆春质问校方:我娃儿在学校被打了,学校带我娃去检查治疗没有?
而母亲则怀疑,她的儿子不是自己跳下去的,是有人推下去的。
但警方经过调查,下了结论,这不属于刑事案件。目前学校还没有给出处理结果。
大家都痛心疾首,有人说:以前我们上学的时候好像很少有校园霸凌,自从有了九年义务教育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后,不能开除那些坏孩子,开始校园霸凌就多了。
家长一定要教育孩子心理要强大。不能脆弱。不能教育孩子,你被打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还手教训对方,这是不对的,所以,人可以老实,但不能懦弱,我不开第一枪,不代表我可以随意被欺辱!
未成年人需要加强保护,但是应该严加惩处未成年坏人,从严从重还可能矫正,放纵就可能培养了一个成年坏人。
老师也是,应该加强保护老师的权威,给予适当的惩戒权,但是不合格不作为的,应该追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刘鹏程被打跳楼这件事呢?
1、殴打刘鹏程的10几个学生,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经调查确认,解颂及其同伙对刘鹏程的殴打行为,导致了他身体受伤,且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相关施暴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满十四周岁或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他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所限制,但具体到本案,涉事者多为能够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年龄段。
2、解颂父母和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和第39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学校对欺凌行为的防控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预防和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解颂的监护人没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解颂实施欺凌行为,可能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同时,第39条规定,学校应建立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欺凌行为立即制止,并给予相关学生心理辅导、教育引导等。
如果学校没能有效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刘鹏程遭受欺凌并跳楼,学校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如果经调查确认,解颂及其同伙的欺凌行为和刘鹏程的跳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施暴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没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同时,学校如果没能有效履行欺凌防控职责,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人父母者,哪个小孩不是自己的心头肉啊?说没就没了。这样的霸凌者,和相关责任人应该怎么处理呢?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这老师真无情,更无耻。应该被清出教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