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开公司一年挣50多万,她花68000在一家婚介所找对象,对年龄、身高、学历都没要求,只要求男的年薪100-1000万之间,可她发现,婚介所说400万年薪的,实际上只有100万,她怀疑跟她见面的男子都是婚托,要求退费,可婚介所却说:人家怕你是捞女,谁敢跟你说实话?
(来源:1818黄金眼)
1991年出生的万洁,长得漂亮,在北京开了一家公司,一年能挣50多万。
可就是这样一个有颜值不差钱的女子,因为一直以事业为重,竟然33岁了还没男朋友。
不但父母着急,她自己也有危机感了,人到中年,在婚恋市场,她已经没有优势了。
北京生意难做,万洁来到杭州打拼,可人生地不熟的,她的事业可以从头再来,但婚姻就只能借住婚恋公司了。
于是,万洁花了68000元,成为一家婚介所的会员,
在填写的资料上,万洁对男方的年龄,身高,学历,只写上了三个字“无要求”
在她看来,她33岁已经是昨日黄花,比自己小的男士,她肯定找不到了,比自己大太多的,婚介所也不会安排个爸爸辈,或者爷爷辈跟自己见面,大个三五岁,十岁八岁的她都能接受。
至于身高,她也没要求,她是1.65米,她觉得男人再矮,也会1.7米以上,不可能自己1.65米,婚介所给自己介绍个二等残疾吧?
学历她更没要求了,这年头,低学历的做老板,高学历的给低学历打工,要求学历有啥用?能力才是最重要的。
但是,万洁唯一要求的,就是男方的年收入,她年入50多万,男方就应该比自己多,她定了100-1000万的标准。
她这个年纪,早已经把儿女情长看淡,实惠才是重要的,深知贫贱夫妻百事哀,有情饮水饱是小姑娘们的恋爱观。
在她看来,这家婚介所会员费不便宜,来这里注册会员的,都是优质男女,以结婚为目的,穷小子哪有花这么多钱来找对象的?
婚介所也信誓旦旦承诺,他们的柜员都非富即贵,婚介所会先安排3个男子跟万洁见面,让她进行筛选。
接下来的日子,万洁开始频繁地参加各种相亲活动,与不同的男士见面。
但每次见面后,她都会感到一种难以言喻的失落,聊了几句就无话可说拜拜了。
她只跟一个男子吃了顿饭,但吃饭时,她问男子年薪多少?因为婚介所告诉她,这个男子年薪400多万。
可男子说,他挣得不多,一年才100多万,虽然也在万洁的要求内,但她却觉得自己被婚介所愚弄了。
还有个男子告诉万洁,他没交68000的会员费,而是相亲一次交1500元,没成功不退。
在万洁看来,只要交了68000元会费的才不差钱,这种按次给钱的,就是穷小子来钓白富美的,怎么能算优质?
万洁越相亲没信心,甚至认为这些男人都是婚托,自己被忽悠了,她找到婚介所要求退费。
万洁气鼓鼓的说:我交的是会员费,是希望找到真正合适的人。而不是跟你们的婚托见面,浪费我的时间,欺骗我的感情。
婚介所却说,真人不露相,很多男子年薪很高,可害怕女人是奔着他的钱来的,所以都隐瞒收入,就怕遇到捞女,其实,他们都很优质。
但不管怎么说,万洁就要求婚介所退费,她见了几个男士,婚介所扣2万元可以,其他48000元,都应该退还。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婚介所如果没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该退还会员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万洁向婚介所支付了68000元会员费,是以预收款方式接受婚介服务。
婚介所承诺提供年薪在100-1000万之间的男士相亲机会,但实际提供的男士年薪与承诺不符。
婚介所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因此应当按照万洁的要求退回预付款或履行约定。
2、婚介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婚介所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相亲对象,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因此,婚介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回部分或全部会员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万洁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万洁有权选择与婚介所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万洁可以要求婚介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回部分或全部会员费。
对此,你怎么看?
我还是喜欢白洁
68000够彩礼
年收入100万至1000万的差你这50万?,是个男的都会找18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