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风也能翻盘?”湖北,一女子骑摩托车到县某部门报送“关于XX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

爱波尚克 2024-12-21 21:04:28

“逆风也能翻盘?”湖北,一女子骑摩托车到县某部门报送“关于XX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活动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文件时,在县公安局门前与一辆小车相撞,受伤很严重,没想到,女子的工作单位畜牧兽医局,竟向人社局出具了“女子外出办事不是单位安排”的证明,使得人社局作出不属于工伤的决定。女子不服,认为她受伤属于工伤,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来源:通山县人民法院)   程海珍是湖北省通山县人,某畜牧兽医局的一员,或许是文笔好,单位让她负责党建工作。   7月8日这天,程海珍(化名)根据工作安排,到县某部门报送“关于XX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活动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文件。   程海珍会骑摩托车,拿上需要报送的文件后,她便骑着摩托车往某部门赶去。   结果不知道怎么的,在县公安局门前与一辆小车相撞,程海珍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

伤好之后,程海珍找到单位领导,希望帮她申请工伤,让她获得工伤赔偿。   万万没想到,领导看了她几眼,就冷言予以拒绝。   申请工伤有一年时间的限制,程海珍在一年期限即将届满之前,以个人的名义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申请。   不料,某畜牧兽医局向人社局出具《关于程海珍外出办事的证明》,说事故当天,没有安排程海珍外出工作。   人社局审查后,以程海珍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当时系无证驾驶,其所在单位称没有安排程海珍外出办事,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   程海珍收到决定书,当即表示不服,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程海珍提出以下意见:

1、她作为单位负责党建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联系工作,有单位安排的,也有个人自行安排的情形存在。   2、当天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正是单位去往相关部门的行走路段,同时也是在上班时间,这些都可以充分说明她是因公受伤。   3、人社局系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既要收集对她的不利证据,也要收集对她的有利证据,人社局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时,没有收集对她可能有利方面的证据,系行政执法不客观。   4、县某部门虽然出具了证明(程海珍送材料的单位),但这证明不能证实她在事故当天及一周前与该部门有或无工作联系,所证明的事实不具有确定性。   程海珍所在的单位都不支持程海珍的主张,全程逆风,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意见:   某畜牧兽医局是程海珍的用工单位,程海珍的工伤认定与否与该局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上虽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同样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决定案件的结果。   法院认为,某畜牧兽医局自证事故当天没有安排程海珍外出工作,该证据人社局没有调查核实,就予以采信,系行政执法行为不客观!   人社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程海珍是联系工作外出,还是个人因私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就以程海珍没有受单位委派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人社局负担。

注:图片仅为说明案例,非本案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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