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出门遛弯时,看到某派出所的民警在出警,好奇之下,他拿出手机拍摄记录,被民警看到并制止。没想到,事后竟被认定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男子不服,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 2023年6月12日下午,北京一名市民林浩(化名)在街头溜达时,意外目睹了警方正在处理一起案件。 看到这一幕,他好奇心起,决定拿出手机拍摄现场情况,然而这一举动却引发了一场风波,最终导致他被警方带走并判处7天行政拘留。 林浩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最终的判决,让这起事件在公众中引发了广泛讨论。 那天林浩吃完午饭后打算到附近走走,消磨时间,当他走到某条街道时,恰好遇到一组派出所民警正在处理一件事情。 对于这类突发事件,很多人都会停下脚步看看热闹,林浩也不例外,然而随着他把手机从口袋里掏出来,准备拍摄警察执法的现场时,警方的注意力立刻集中到了他身上,负责执法的民警看到他拍摄,立即上前制止。 林浩一开始并未反抗,听从了民警的要求停止拍摄,但事情并未因此结束,他接下来的行为却为后续的处罚埋下了伏笔。 当林浩停下拍摄后,他依旧留在现场并与周围的群众发生了争执,民警见状出面进行劝阻,但林浩似乎对警察的劝导并不在意,情绪逐渐激动最终甚至开始辱骂周围的人。 当时周围的群众已经开始围观,现场气氛变得异常紧张,此时民警判断林浩的行为可能已经影响到了周围秩序的稳定,于是决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将林浩带回派出所。 林浩被带到派出所后,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他实施7天的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林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不仅如此林浩拍摄执法过程时没有听从民警的制止,还在现场挑衅、辱骂群众,进一步加剧了现场的混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这一条款成为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面对突如其来的处罚,林浩显然不满,他认为自己只是在公共场所拍摄并没有干扰执法,更没有阻碍警方的正常工作,因此他提出了撤销处罚的请求,并要求警方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林浩在诉讼中指出,他拍摄时已停止,警方的制止并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他与其他群众的争执也未曾对民警执法构成实质障碍,因此林浩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公安机关对林浩的主张并不认同,首先公安机关强调,林浩并非仅仅是拍摄者,他的行为已经涉及到扰乱公共秩序,尤其是他在拍摄后并未及时离开,而是与群众发生争执言辞激烈,甚至辱骂围观群众,给现场带来了更多混乱。 根据公安机关的解释,林浩在民警制止后依然在现场停留,并未及时离开而是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继续挑衅、煽动群众情绪,这已经属于对民警执法的阻碍,且造成了现场秩序的紊乱。 此外,公安机关还提供了当时的执法录像、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林浩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裁定他行政拘留7天是完全合法的。 经过两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法院认为林浩在民警执法期间近距离拍摄并且未听从民警劝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 尽管林浩声称自己只是想拍摄并没有阻碍民警执法,但法院认为,林浩不仅没有遵守民警的执法指示,还在现场与群众发生争执,情绪激烈,言辞不当,明显影响了执法过程的顺利进行。 法院指出,林浩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公安机关的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林浩的诉讼请求。 此次事件一经报道,迅速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一些网友认为公众有监督执法的权利,林浩的行为只是拍摄并未干扰民警执法,公安机关的处罚过于严苛。 也有网友认为,公众在执法现场拍摄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则,不能影响到执法人员的工作,特别是在可能引发混乱的情况下,拍摄者的行为应该受到制约。 这一事件提醒我们,公共监督是公民的权利,但如何行使这一权利却需要遵循规则,拍摄执法行为无可厚非,但在不妨碍执法的前提下进行,才能真正做到合法合规。 而在面对执法人员的制止时,理智的态度和适当的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社会准则,否则,稍有不慎,就可能因“吃瓜”过头,反而成为了法律的被告。 (信息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法又不是做见不得人的事,怎么不能看不能拍,公开执法处理事情,在怕什么,在慌什么,这么怕路人
你没个吊事瞎凑什么热闹
ai文就算了,还是一窍不通的,屏蔽
乱来
都是手贱和嘴贱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