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哺乳期通勤4小时上班被辞##律师说法#企业无故开除员工是违法行为。北京

张荆律师 2024-12-24 14:24:34

#女子拒绝哺乳期通勤4小时上班被辞##律师说法#

企业无故开除员工是违法行为。

北京,40多岁的邱女士(化名)在产假返岗后被通知原工作岗位因故不存在,需调岗到离家30公里外上班。她计算后发现上下班通勤需4小时,照顾孩子存在困难。因此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偿。

首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一位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因拒绝长时间通勤而被辞退,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哺乳期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如果女职工在哺乳期被违法辞退,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一位女职工在哺乳期因拒绝长时间通勤而被辞退,用人单位违反了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女职工有权要求赔偿,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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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解决复杂婚家关系、财产分割,擅长离婚创伤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