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女子花2.4万请了专家级月嫂,一天晚上,让月嫂独自照看45天大婴儿,不料,月嫂让婴儿侧卧睡后,她在客厅睡着,惊醒后,发现孩子脸朝下窒息死亡,月嫂家属赔了女子98万,但是,月嫂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会如何判呢?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2024年7月,经历了十月怀胎的美玲,生下了可爱的林林,为了能更好的照顾孩子,美玲开始研究找个靠谱的月嫂。
美玲从另一个月嫂那里听说,王慧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性格好,和雇主处的来,更重要的是王慧在公司里可是专家级月嫂。
美玲觉得贵点也没关系,但是,对孩子认真负责就行。
于是,美玲和王慧约好从2024年7月8号到8月18号,期限42天,一共2万4。
就这样,王慧来到了美玲家,专门负责照顾林林。
美玲看着王慧带孩子喂奶,换尿布、哄睡这一系列流程做的很好,她还挺高兴,还感叹专家级月嫂是不一样。
王慧一连照顾孩子都相安无事,美玲和丈夫都挺满意,对她也是非常信任。
然而,眼看王慧照顾林林的期限就要结束了,就在倒数第二天,出事了。
8月17号白天,王慧把她住的次卧的床单、被罩都洗了,想着要离开了,也给人家整理干净再走。
这天晚上,6点多,美玲有事外出,让王慧独自在家照顾林林。
6点半的时候,王慧给林林喂了奶,哄睡后就放在次卧的床上。
7点多,林林哭了,王慧又沏了奶粉给孩子喂了。
哄完孩子,王慧把孩子放在次卧,她去客厅待着,就怕给刚整理干净的次卧弄脏了。
然而,8点多,王慧听到孩子有动静,她发现林林好像不舒服,猜可能是肠胀气,就哄了一会儿。
然后,她把孩子哄睡后,放在床上,让孩子睡姿呈左侧卧睡姿,还拿了一个靠枕放在孩子后背处,撑住。
然后,王慧去了客厅躺在沙发上,她来了例假,加上看孩子也累,迷迷糊糊就睡着了。
一直到了晚上11点50多,王慧才猛然醒来,她赶紧跑到次卧,发现林林脸朝下趴在床上,不动弹。
王慧赶紧去查看,发现孩子没有反应,她急的不行,给美玲打了电话。
美玲回到家后,打了120,最终,林林因抢救无效死亡,殁年45天。
孩子没了,美玲和丈夫一时难以接受,在8月18号凌晨,120来美玲家时,用林林父亲电话报警。
第二天,美玲去报了案。
8月20号,王慧被刑拘。
王慧出事后,她的丈夫何先生担心的不行,他向亲朋好友借了一些钱,凑了98万元给了美玲一家。
美玲一家对王慧给予了谅解。
1、检方认为,王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案中,王慧经过培训在一家母婴护理公司,做了一名月嫂了还是专家级的,月薪比较高。
检方认为,王慧作为月嫂,应当预见孩子可能翻身、会面部朝下导致窒息,但她没能预见,因此构成过失。
而王慧丈夫何先生表示,当天晚上,就王慧一人在家照看孩子,而孩子父母都外出了。
另外雇主家里没有安监控,不知道孩子什么时候翻身的,所以,这只是一次意外。
2、何先生凑了98万给美玲一家,达成和解协议,会对王慧减轻处罚吗?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何先生说,王慧平时会和林林在一个房间,但是,案发当晚,因为第二天要下户,王慧把次卧被套床单都换了,才去客厅休息。
而且,王慧来了例假,肚子不舒服,看孩子也有些累,就在客厅睡着了。
事发三天后,何先生凑了98万给了美玲一家人,对方表示了谅解。
此案中,王慧家属和美玲一家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98万赔偿款,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那么,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对王慧从宽处罚。
因此,王慧家属和美玲家的和解协议,可能成为王慧量刑时的一个有利因素。
3、王慧主动投案自首,会被从宽处理吗?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王慧在林林死亡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那么,她可能构成自首情节。
另外,王慧还获得了林林家属的谅解等。
这些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上,控方和辩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2024年8月17日,晚上11点23时50分,正在外面参加朋友聚会的刘静,突然接到家里月嫂的电话,说她女儿悦悦没气了。这爸妈没有问题,明天月嫂要走了,他们还狂欢到半夜,夜店之王,还是有作案嫌疑。你们觉得正常?不能把所有责任推月嫂,自己的娃,全丢给月嫂,作月子的女人还狂欢到半夜,这种不负责的父母,孩子倒了八辈的霉。所以离是必然,只是时间问题。法官判的也有问,作为坚护人,作为也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