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36岁女子在美容店,连续工作12个小时后,晚上9点,她下班时竟被领导拦下,让她跳舞,她累的无精打采,就没搭理老板直接回了家,没想到被工作群里点名批评不说,还被经理找去谈话,要求她领导让干啥就得干啥,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女子提出辞职,公司接下来的做法,让女子怒了。
(来源:九派新闻)
王芝华送走她服务的顾客,一看时间都9点了,她早晨9点上班,连续工作了12个小时,只在午饭时间小歇片刻,其他时间全在给顾客做美容护理。
此时的她,已经累的精疲力尽,恨不得长一双翅膀飞回家,吃口饭扑倒床上就睡。
她已经36了,上有老下有小,她每天都要连轴转,上班超过了法定的8小时,还没加班费。
回家还要洗洗刷刷,有时候她真觉得活着好累好难,可她又不能倒下,还有一家老小指望她呢。
她收拾一下东西,想赶紧去公交车站,否则末班车没了,打车回家她心疼钱?
没想到,领导却把她拦住了,让她留下来,为公司年会排练舞蹈。
王芝华一听就火大,这一天累的要死,哪有体力排练舞蹈,再说了,每次都是这样,想起一出是一出,从来都不提前通知。
如果排练完大半夜了,也没车了,她还得打车回家,打车费公司给报销吗?再说了,又累又饿,怎么排练?
王芝华没管那个,直接拍屁 股回家了,她被压榨一天了,不能正常下班,好不容易可以回家了,又来这么一出,真是惯的毛病。
没想到当晚,门店主任就把她不服从安排的事,向上面告了状。
上级领导在工作群里,借着问门店的舞蹈练得怎么样的理由,阴阳怪气,旁敲侧击把王芝华一顿奚落。
可在王芝华看来,她不是不配合门年会排练,但要提前通知,并合集安排时间,她又不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小姑娘,她有家有口。
再说了,连续工作12小时,她不相信,谁还能有体力继续排练舞蹈。
那些光动嘴不干活的领导,她们倒是精力旺盛,让她们工作12小时,再排练试试看?站着说话不腰疼!
没想到,这事还不算完,第二天,门店经理把她叫到办公室,开门见山提出,王芝华可以留在这个门店,也可以调去其他门店。
但不管去哪儿,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
王芝华全是明白了,经理这是给她立规矩,下马威,如果她不言听计从,就把她调走折腾她。
这不准那不准,她是上班来了,靠自己的辛苦劳动挣钱,不是犯人,必须绝对服从。
王芝华觉得,这样的公司,不尊重人,把她当牛马驾驭,再工作下去,心情不好,也没前途,她一气之下提出辞职。
公司气坏了,王芝华的辞职打了公司的脸,让公司颜面扫地。
为了扳回一局,门店竟然针对王芝华出了个辞退报告,不干了可以,那也是我们不要你了,不是你不愿意在门店干了。
门店罗列了辞职王芝华的3个理由:
一、对顾客不尽职尽责,如果下班时间到了,立马想回家,即使给顾客服务到一半,也扔下不管。
二、对公司年会消极对待,排练节目有情绪,诸多抱怨,不服从公司统一安排,还顶撞领导。
三、王芝华平日的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王芝华怒了,真是挑软柿子捏呀,既然这样,她就不做软柿子了,她决定收集材料,申请劳动仲裁。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公司不能单方面强制员工超时加班,且应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王芝华连续工作12小时,远超法定加班时间限制,且没提及有加班费补偿,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
2、王芝华有权利拒绝公司不合理的工作要求,如在下班后临时要求排练舞蹈。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王芝华选择直接回家休息,是对自己休息权利的合理行使。公司不得因此对其进行打压或报复。
3、王芝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公司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和休息的规定,还通过工作群批评、经理谈话等方式,对王芝华进行不合理的要求和压制,甚至在她提出辞职后出具不实的辞退报告,损害了她的劳动权益。
王芝华应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来她辞职走人,双方各自安好,可门店却出了个辞退报告,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