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跑销售的男子得知公司开年会,在外出差的他,不想错过这搞好人际关系的机会,他赶了回来,回来时,年会已经进行了一半,他匆匆忙忙扒拉了几口饭菜,端起酒杯,拿起一瓶白酒,然后就开始四处敬酒。
作为一名销售员,他深知和同事们搞好关系,和领导搞好关系有多么重要,他一个一个地敬酒,完全不顾自己那疲惫的身体。
他只沉浸在把酒言欢的快乐当中,很快酒过三巡,他喝不动了,坐在椅子上,竟然滑了下去。
同事看见了,笑他只有这点酒量,说完就扶他起来,可是男子又从凳子上滑了下去,躺在地上了,他跟同事说,他要休息一会,喝不动了。
同事看着男子脸上耳朵手掌都是红的,两只眼睛紧闭着,眉头紧皱着,一看就是喝多了,他就拍了视频,打算等男子醒来之后,打趣他。
大家都没有察觉到男子的异常,直到年会结束,同事们看到男子还躺在地上,就喊他起来,可怎么喊男子都没有醒,大家这才意识到男子出问题了,赶紧送他去医院,可一切为时已晚了,男子失去了生命。
事后男子的家属要公司赔偿,但是公司拒绝了,男子的家属便将公司告上法庭。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这男子就是陆先生,碰到年会这样重要的场合,平时陆先生都很重视的,所以当时他才没有将自己的身体放在第1位。
其实他赶回年会现场,当时已经很累了,身心疲惫的感觉,他都已经感觉到眼睛都要打架了。
可一看大家都已经玩得很开心了,和上司同事交流感情的时间已经到了。
有的同事已经开始给领导敬酒,此时饥肠辘辘的陆先生,就赶紧吃饭,因为他也知道空腹喝酒不好。
他没吃几口饭,他看了一下时间,往年年会到了这个时候也快结束了。
为了能够让自己的工作更好展开,陆先生很主动,也没有人让他拿起酒杯,自己就端满一杯酒,开始了敬酒。
喝了几杯之后,陆先生其实自己已经感觉到不舒服了,但是他觉得自己还年轻,反正喝醉酒之后,睡一觉醒来就什么事都没有了,所以他没有把自己身体当一回事。
可他也没想到,才敬了一轮酒,他就感到力不从心了,就感到非常累了,根本支撑不下来,所以才从凳子上滑下来。
他没有将自己的不舒服告诉同事们,自己觉得很正常,同事们都以为他喝多了,所以大家也都没有当一回事。
大家怎么也没想到就是因为这么一个疏忽,陆先生会因此失去生命。
发生这件事之后,陆先生的家属们都非常悲伤。
陆先生作为一家的顶梁柱,只是参加年会,就失去生命,他们真的无法接受。
他们不能接受的主要原因在于,陆先生当时喝醉了,躺在地上已经有半个多小时都没人把他扶起来。
而且陆先生当时的那个姿势,跟正常躺在地上或者坐在地上的姿势都不一样。这个姿势是不正常的,正常人是不会维持这个姿势的,而是公司的组织者以及同事都没有发现。
所以陆先生的家属认为公司作为组织者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也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更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
而且陆先生在喝酒的过程中,公司组织者没有顾及陆先生的身体情况,没有进行规劝喝酒的这个行为,所以他们认为公司有很大的过错,因此要公司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陆先生出差回来就喝酒,陆先生的家属认为公司的组织者应当规劝陆先生,要少喝酒,在陆先生喝醉酒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好陆先生,而不是放任他在地上休息,从而导致陆先生发生意外都没有人发现,因此他们认为公司存在很大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陆先生家属的观点来看,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但是公司认为,陆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情况以及酒量。
他们解释事后他们也及时将陆先生送去医院,所以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注意和救助的义务,不应当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组织者,陆先生躺在地上有至少半个小时,没有保持一个正常的姿态,就应该进行救助,但是公司没有尽到这个注意和救助义务,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你认为公司应当赔多少呢?
公司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