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一男子深夜闯入停产鞋厂,触电身亡。半年后,男子家人一纸诉状把该企业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0余万。而厂房负责人说该男子是强制撬锁闯入配电间导致自身死亡,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在法庭上争论不休,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法治天下)
刘本全收到来自法院传票时,简直觉得不可思议。
告他的不是别人,竟然是半年前闯入自家企业配电间,触电死亡的死者家属!
多年前,他经营的鞋厂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便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厂里员工该遣散的都遣散了,只留下少数人留守,同时,也给供电上申请暂停用电,配电间更是上的有锁。
按常理,一般人都不会平白无故,半夜偷偷溜进厂区,撬开门锁,爬上3米配电台,更不会说,因为这个行为触电送命吧。
可偏偏就是这个男子,电死在了自家停工厂区配电箱上,被人发现时,全身烧焦,地上散落着螺丝刀、绳索、衣服等。
此时的刘本全,还正在为工人发放遣散费发愁。
企业虽说经营不善,但该发的遣散补偿还是不能赖掉的,得知厂区又发生意外,他急匆匆赶到现场去处理。
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自身难保的刘本全,出于人道主义,还是拿出8800元,支付男子善后花费。
后来,死亡男子家属从安徽来到江苏,他们一时间对男子突然死亡不能接受,最终在警方劝解下接受现实,把人接了回去。
万万没想到,仅仅过了半年,男子家属却把鞋厂告到法院。
他们认为是鞋厂在配电设施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男子死亡,要求企业赔偿,于是就出现文章开头一幕。
刘本全不能理解,他简直要气笑了,是这个男子撬开自己好好锁着的门。
他说句不好听的,半夜溜进来无非想偷东西,没想却没了命,凭啥要求他赔偿,天下哪有这样道理。
当时自己还体谅死者家属不容易,主动承担了部分善后花费,但不仅没有收到感谢,反而被告到法院,甚至死者家属三番五次到厂里闹事,这令他无比委屈。
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死者家属认为,公司没有对用电设施起到安全注意义务。
电力作为一种商品,是存在潜在危险性的,鞋厂作为高压电所有者,明知高压电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却没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电力公司的行为间接上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刘本全认为:
在鞋厂停产不久,他就已经办理暂停用电手续,配电间上锁,唯一出入口铁门也是上锁的,并且,配电间里边也有高压危险,止步标识。
电厂已经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
至于死者家属说断电之后为什么变压器铜牌上会有高压电,是因为自己鞋厂高压设备周围联通着其他用户,所以铜牌带电。
因此,他认为,自己对配电间防护已经十分到位,死者爬上3米高台,是他个人行为。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死者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爬上三米高台有危险,却仍然那么做,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公司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不担承担侵权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鞋厂对男子的死亡,不存在侵权法意义上的行为和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鞋厂作为企业,垫付的8800元善后费用不追回,但鞋厂已经破产,压力也比较重,不需要额外承担补偿。
对此,您怎么看?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