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发现经常有陌生男性半夜给自己打电话,而且对方总是问自己约不约,这让女子感觉很意外,偶然间,女子捡到了一些小卡片,小卡片的内容让她不寒而栗,自己的照片出现在小卡片上,而小卡片竟然是招嫖的,女子直接报了警。
李女士称,因为房子的事情,自己被亲姐姐给搞了,亲姐姐将自己的照片印在了招嫖小卡片上,导致经常有人半夜给自己打骚扰电话,而且,对方总是在问自己约不约,这让自己感觉很不好受。
直到捡到了一些小卡片,李女士才恍然大悟,为何有人半夜给自己打电话了,原来是有人将自己的照片、电话印在了小卡片上,思前想后,李女士认为是姐姐为了房产搞自己,随即就报了警,民警也捡到了不少小卡片,目前,正在走访调查中。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涉及到多方面的民事责任问题。
首先,亲姐姐若真的是这件事的始作俑者,那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女士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女士的姐姐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其照片印在招嫖小卡片上,这种行为明显是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并且是用于极其恶劣、违背公序良俗的用途,已然构成了对李女士肖像权的侵犯。
李女士有权要求姐姐停止侵害,也就是立即停止这种小卡片的印制和传播行为,同时,还可以要求姐姐消除影响,比如通过登报声明等合理方式,向公众澄清那些小卡片上的信息是虚假的,恢复自己的名誉。
并且,李女士依法可以要求姐姐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毕竟这样的事情给李女士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让她在生活中都担惊受怕,夜不能寐。
其次,姐姐的行为还涉嫌侵犯李女士的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招嫖本就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被社会所唾弃的行为,把李女士的照片和联系方式与之关联起来,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很容易让他人对李女士产生误解,认为她从事这样不道德甚至违法的活动,这无疑是对李女士名誉的严重诋毁。李女士有权要求姐姐赔礼道歉,通过诚恳的方式向自己表达歉意,弥补对自己名誉造成的损害。
再者,从骚扰电话这一后果来看,那些拨打骚扰电话的陌生男性,虽然可能起初并不知晓小卡片信息是虚假的,但他们半夜频繁打电话询问那样不堪的内容,也对李女士的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
根据《民法典》关于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这些陌生男性的行为已经干扰了李女士正常的休息和生活秩序,李女士同样可以要求他们停止这种骚扰行为,如果造成了进一步的精神损害等后果,也有权向他们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整个事件,警方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如果查实确是李女士姐姐所为,姐姐除了要承担上述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目前,李女士在焦急地等待着调查结果,她期待着法律的正义之光能驱散笼罩在自己生活中的这片阴霾,让自己能重新回归到正常、安宁的生活轨道中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