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百货行老板收到一条个体户信息网上年检短信,第2天想起来,按要求登陆信息

陈士杰谈国际 2024-12-31 10:33:56

河南安阳,百货行老板收到一条个体户信息网上年检短信,第2天想起来,按要求登陆信息中的网址,并填写了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户及余额,怎料,填完后,点击下一步,输入验证码后,提示失败,而后收到一条消费5万元的短信。男子懵了,意识到上当受骗,连忙报警,未果后,认为银行未尽到提示义务等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经营了一家百货商行。2021年1月的一天,李某突然收到一条来自“市商业局”短信。

短信指名道姓提醒李某所经营的个人信息已失效,需在当天进入指定网站进行网上年检,否则将限制使用。

李某也没多想,也没着急,第2天想起来,找了台电脑,按照短信提示登录信息中的网站,而后按照网站提示填写了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户及余额,点击了下一步。

李某点击下一步后,又收到一条验证码(同时提醒正在交易存在风险),李某当时也没多看,便输入复制粘贴验证码输入其中,结果提示失败。

李某还想再次尝试,结果又收到一条短信,定眼一看,发现自己被消费了5万元。

李某慌了,意识到上当受骗,连忙报警。

报警后,李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但由于警方迟迟破案,李某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庭上,李某表示自己还没有收到、输入验证码时,就已经提示失败、账户里的钱就转出去了。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李某还向法庭展示了转账记录和手机内的短信。显示验证码信息在涉案转账之后的第2分钟。

此外,李某还表示:第一、验证码里与风险提示属于同一短信捆绑发送,根本起不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第二、转账记录显示案涉5万元交易通过超级网银资金归集业务转出的,自己从来没有开通过此项业务。

第三、自己与银行之间属于合同关系,现自己的银行卡出现被盗刷情况,银行存在过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面对李某的控诉,银行辩称:

第一、案涉转账显示是一笔正常的跨行转账业务,不显示其他链接或第三方发起的情况,且银行已经向李某发送了风险提示短信,尽到了充分的提示义务。

第二、关于是否输入验证码,李某向公安机关陈述的事实与本案陈述的事实不一致,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三、案涉发送短信的时间,应以银行系统信息为准,银行系统显示验证码发送、输入的时间在交易之前。

四、银行资金归集业务均是中国人民银行开通的正常的银行系统服务,与本案无关。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为了查明银行向李某发送验证码的时间是在涉案交易之前还是之后,法院提出对李某的手机进行鉴定,但李某明确表示因需要使用无法将手机交付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针对李某的损失,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李某系个体工商户,每年都需要对其名下的器材厂和商行进行年审,而负责年审的单位应系市场监督局,但收到的信息系市商业局发送,而且商业局早已更名为商务局。李某对上述漏洞视而不见且在限定期限之外的时间点击页面进行操作。

其次,李某在操作时不注意保护个人重要信息,擅自将身份证号、姓名及银行卡号及余额等重要信息输入不良链接,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反诈意识弱,警惕性不高,对自己的重要信息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银行向其发送的验证码短信载明其正在进行跨行转账、存在资金被盗风险等内容,该短信与年检内容完全不符,李某并未打开短信内容进行查看而是直接输入验证码导致资金被盗。

庭审中通过查询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资金出入时间节点相互一致,而在事发后李某在派出所制作的笔录中认可“我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户,点击下一步,需要我接收银行卡的验证码,我就将收到的验证码输入进了网站中,点击了下一步,显示提交失败,随后我收到短信提醒,显示被消费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系李某疏忽大意的操作行为导致银行卡跨行转账。

李某称手机载明收到验证码的时间晚于资金流出时间,该证据系孤证,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关于李某主张的银行未经其同意开通了资金归集业务,导致其案涉损失,但该项业务与案涉损失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不存在过错,李某的损失系自身缺乏警惕性,疏忽大意所致,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又提起上诉,虽然李某坚称自己收到短信验证码的时间系互联网时间,不存在修改的可能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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