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相亲平台认识男子13天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讨论结婚事宜。可恋爱不到一个月,男子就以自己不适合结婚为由提出分手。但女子不同意。3个月后女子才发现男子已婚。得知还有其他人被骗后,女子告上法庭索赔3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赔礼道歉。法院这样判!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
张女士出生1991年,离异单身,是本地人,独自一人在某小区居住生活。
2024年3月2日,为了尽快结束单身状态,单身认久的张女士在相亲网站上传了个人资料并因此认识比她大4岁的钟先生。
二人刚互加微信好友后,钟先生声称:“没办法、家里催得急、就来试一下!”
双方在聊天的过程中,钟先生声称自己在当地有房,也是离异单身、有结婚意向。
因钟先生各方面的条件很不错,而且,是张女士喜欢的类型,二人相约线下见面。
3月15日,即二人仅认识13天后,就在张女士家中见面,并确定了恋爱关系。
4月份,钟先生以自己不适合结婚、在婚姻关系中喜欢胡思乱想为由提出分手,但张女士认为,既然都是单身就想争取自己的幸福,后续的交往钟先生也没有拒绝。
可除了刚开始的那段时间外,之后,钟先生与张女士见面的时间,就越来越少了。
5旬中旬,张女士发信息质疑钟先生生怎么回事时,钟先生解释称,最近工作忙。
被质疑过后,钟先生与张女士见面的频率又变多了,而且,双方就收入情况、彩礼金额、结婚意愿、婚后家庭生活等交换了意见。钟先生多次表示会与张女士结婚。
可就当张女士憧憬着未来的美好生活时,却无意中刷到了钟先生亲妹妹的短视频。
该视频除了钟先生的亲妹妹外,钟先生好像与另一名女子、两个孩子站在远处被摄像头捕捉到。但钟先生坚称是以前拍的。
虽然张女士当时不相信钟先生的解释,但自己没有确凿证据,也不敢再说什么。
7月10日,钟先生下班后来到张女士家中留宿。次日早上,张女士趁钟先生睡着时,偷偷打开其手机并发现钟先生的一家人的合照,以及与其他女生的聊天记录。
这时钟先生才承认其系已婚,并已经育有一对子女,双方为此大吵了一架。
正当张女士犹豫不决,到底要不要追究钟先生的法律责任时,一名叫汪某的女子主动与张女士取得联系并声称是钟先生的同事,当时张女士不太相信对方的身份。
可汪某却给张女士出示了一些非本人亲历不可能有的证据,拟证明她也是受害者之一,而且,钟先生骗她的手段简直是不可思议!这时张女士才相信汪某所言属实。
看到汪某出示证据后,张女士下决心要向钟先生讨要说法。随后张女士以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将钟先生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要求钟先生赔礼道歉。
张女士认为: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钟先生隐瞒已婚事实与其进行交往并经常留宿其家中,其行为不仅违反夫妻之忠实之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钟先生的行为导致其错误判断了双方的关系及情感付出,侵犯了其人格权,钟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
钟先生否认张女士的指控,对于二人分手一事其可以赔礼道歉,其他诉求不接受。
法院认为:
首先,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钟先生在已婚的前提下,从认识张女士时就存在隐瞒和欺骗。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得知,张女士一直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双方多次对婚后生活进行规划。
钟先生的行为使得张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付感情并成为钟先生婚姻的第三者,对张女士的精神状态造成了一定的打击。
钟先生的行为既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也没有将张女士作为一个享有人格尊严的平等民事主体进行认真对待,侵犯了张女士的一般人格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经查,庭审结束后,钟先生当庭手写道歉信交至本院。因此,对张女士关于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请,因钟先生已提交书面的道歉信,故对该项诉请不再重复支持。
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前所述,因钟先生的行为对张女士的精神、生活上造成一定损害,故对于张女士索赔精神损失费的诉求,予以支持。
但其索赔金额过高,结合钟先生行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为1万元。
综上,法院判定钟先生支付张女士1万元精神损失费,驳回张女士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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