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子晚上带女儿到某洗浴洗澡,一00后男子突然拉开女更衣室门帘闯入女浴室,停留了几秒钟,然后慌张地转身逃跑。事发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说这事很正常,还有好几次女地走错了进男浴室,劝女子大度一点。女子不认可,起诉到法院要求洗浴中心和00后男子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郭睿怡(化名)是一名70后,和丈夫结婚后育有一女儿。 8月4日这天,当地的气温比较高,郭睿怡吃完饭后没什么事情做,带着女儿来到某洗浴中心洗澡。 19时45分,郭睿怡和女儿进到洗浴中心。 20时35分,郭睿怡和女儿洗完澡,神清气爽,两人从浴室来到女更衣室,站立女更衣室中间,准备穿衣服。 没想到,一名陌生男子(00后)突然拉开女更衣室门帘,闯入女浴室,他看到郭睿怡和女儿没穿衣服,愣了几秒钟,接着慌张地转身逃跑。 郭睿怡说,她和女儿当时与陌生男子面对面,被看光了,人也被吓坏了,身体僵硬,呼吸困难。 停顿数秒后,女儿大哭,她也从震惊中缓过来,之后她安抚了女儿几分钟,喊了洗浴的服务员。 服务员到了3楼女浴室,她和服务员说了事情的经过,并很气愤地告诉服务员,让她把那个男子留住,要求讨个说法! 怎料,服务员竟然很平静地说:“有男的闯进来这事很正常,这不是第一次,有好几次女地走错了进男浴室,别大惊小怪的”。 接着服务员就离开了。 郭睿怡表示,她对服务员的态度很气愤,帮女儿穿好衣服后下楼,问服务员:“那个闯浴室的男的呢?” 服务员还是无所谓的态度:“不知道,男的进女浴室,女的进男浴室挺正常,又不是第一次,别小题大做。” 而且服务员对她说,她可以报警。 郭睿怡看了一下时间,她是20点41分报的警。 过了几分钟,民警赶到洗浴中心,调取了监控录像,找到了闯入女更衣室的陌生男子——朱某 郭睿怡说,之后的几个晚上,她总是做噩梦,从梦中惊醒,在b度上咨询自己的状况,b度答复是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需要找心理医生干预(b度的回答,大家都懂)。 法律怎么看待这事,郭睿怡将洗浴中心和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双方承担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1、洗浴中心有没有责任,主要要看洗浴中心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虽然在女更衣室门帘上设置了提示标识,但没有工作人员看守等措施,确保进入更衣室的女顾客的人格权、隐私权安全,以至于郭睿怡在女更衣室准备穿衣时,朱某闯入女更衣室停留数秒。 以及洗浴中心自始至终没有发现朱某的行为,并制止该行为,事后朱某独自离开没有被拦阻,可以视为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朱某的行为应该怎么认定,是否已经给郭睿怡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朱某不管是故意还是无心闯入女更衣室,撞上没穿衣服的郭睿怡和她女儿,都侵犯了郭睿怡的隐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无心之举,才是民事纠纷,如果朱某是故意闯入女更衣室,他不仅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拘留)。 3、并不是只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的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需要朱某的行为造成郭睿怡严重精神损害,郭睿怡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时候,郭睿怡说事情发生后的几个晚上,她总是做噩梦,从梦中惊醒,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就很重要了)。 法院判决: 郭睿怡没有举证证明她受此事件给她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但基于结合本案案情、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等因素,本院酌定朱某、某洗浴中心共同赔偿郭睿怡精神抚慰金3000元。 关于郭睿怡要求书面道歉的诉请,因朱某已向其作出道歉,没有继续书面道歉的必要,某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场所不是侵权人,不存在道歉的理由。
如果赔钱成功不等于变相卖了吗?
跑错女厕所试过,我们这边有个公共厕所,重新装修前是男在左,女在右,装修后换了位置,第一次过去看都不看直接进去,看到里面都是关着门,还有女生在哪里,我疑怀出错了,就跑了,到右边去。
现在男女厕所都不好分辩了,走错正常的
低头族手机看多了,走错厕所正常,我错过一次,找不到小便池,然后立马惊醒,出去了。下次遇到厕所,进门前都抬头看一下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