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小伙到银行取款10万元,因为要结婚给女方彩礼,可是去了银行之后,银行

白羊登义文 2024-12-31 21:48:35

山东烟台,一小伙到银行取款10万元,因为要结婚给女方彩礼,可是去了银行之后,银行不仅拒绝小伙取款,而且还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后劝慰小伙不要取这笔钱,可能有问题。小伙不仅不听反而又去了另外一家银行,结果这一次被直接送进了看守所。

几天前,小伙小王接到了一则电话,对方称要给小王支付一笔扶贫款,大约八九十万,小王觉得很可行,就答应了收这笔钱。

然而,对方要求小王提供银行卡信息,小王于是就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告诉了对方,不过,这时候,对方要求小王也要献出一些爱心来,可是小王表示自己囊中羞涩没有钱,对方又表示,有人可以帮着小王捐款。

小王得知有这样的好事,于是又同意了,不过,这笔钱捐款要走小王的银行卡,因为捐款人不想留下姓名,小王也没有怀疑,于是又答应了。

几天后,这笔钱便转进了小王的账户,当即,小王来到银行,打算把这笔钱取出来,谁知,银行收到了提示,这笔钱来源可能有问题,当即就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后,告知了小王这笔钱存在问题,让小王不要提出来。

小王当面答应后,随后就跑到另外一家银行,准备取出这笔钱,没想到民警又来到了现场对其进行了制止。

经过一番调查,警方认为小王的行为涉嫌犯罪,对其进行了拘留。

先说说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

小王与那诈骗团伙之间看似达成了所谓“接收扶贫款”“代为捐款”的约定,但实际上这整个过程是基于诈骗分子的非法目的而产生的,属于违法的约定,是自始无效的。

而且,小王在这个过程中,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随意提供给他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其他合法权益人遭受经济损失。比如说,如果诈骗分子利用小王的银行卡信息进行更多的诈骗活动,骗了其他无辜群众的钱财,那些受害者是可以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小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因为小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存在过错。

再重点讲讲刑事责任。小王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明知对方要求走自己银行卡进行一些不明资金的流转,却仍然应允,而实际上这些资金极有可能是诈骗分子犯罪所得或者用于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资金,他的这种行为就属于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

并且,当警方已经明确告知他这笔钱存在问题,不让他取款时,他依然执迷不悟,试图继续取出这笔可疑资金,其主观上的故意就更加明显了。

很多人可能觉得小王挺冤的,自己也是受害者,被骗子忽悠了。但法律是严肃且公正的,在网络犯罪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谨慎对待涉及资金流转等相关事宜,切不可心存侥幸。

而小王的这段经历也给我们所有人敲响了警钟,在面对突如其来的“馅饼”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多想一想背后可能隐藏的陷阱,莫要等到身陷囹圄才追悔莫及。

事发后,小王也表示天上不会掉馅饼,自己也是后悔不已。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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