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将购买的15箱烟花、8箱鞭炮放到办公室里,准备过年的时候和家人一起燃

小蚂蚁评事 2025-01-01 16:25:00

天津,一男子将购买的15箱烟花、8箱鞭炮放到办公室里,准备过年的时候和家人一起燃放,大家高兴一下。没想到,公安机关突然上门将其查获,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男子不服,认为不应该处罚,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德某是一名70后,住天津市静海区,他开设的某科技公司租住在某镇的房子,面积不是很大,但生意还算不错。   2024年1月15日中午,当地某派出所的民警突然到德某的公司进行检查,并在其办公室内发现15箱烟花、8箱鞭炮。   当日,公安机关以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后经调查取证、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于2024年3月6日,对德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德某不服,认定公安机关事实认定错误,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随后德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并提出了以下意见:   1、他储存的15箱烟花、8箱鞭炮,只是为自己和亲人在有关部门允许的地点燃放,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   2、存放烟花的地点不是人员聚集地,烟花爆竹外包装完整没有破损,储存环境也没有易燃品,不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及任何严重后果。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储存”,指的是依托在生产、经营销售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继而储存,而不是指老百姓为了过年自己燃放而进行的储存。   4、公安机关法律用错了,烟花爆竹属于特许生产、运输、经营的民用商品,依法不在治安行政处罚随案收缴之列,公安机关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案涉烟花爆竹予以收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 品、淫 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 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这一条没有规定烟花可以予以收缴。   公安机关意见: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民警在德某办公室发现15箱烟花、8箱鞭炮,然后以德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罚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德某将烟花爆竹存放在长期有人工作的房屋中,会造成巨大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法院意见:   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德某15箱烟花、8箱鞭炮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公安机关对德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收缴涉案15箱烟花、8箱鞭炮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两审均以德某败诉告终。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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