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黄某英在男友姜某均的指使下,约来了与自己有婚外情的陈某富。当陈某富踏入

岔气查理 2025-01-02 10:59:57

广东中山,黄某英在男友姜某均的指使下,约来了与自己有婚外情的陈某富。当陈某富踏入树林的那一刻,姜某均持棍殴打陈某富致其死亡,并用汽油焚烧尸体。黄某英虽未直接动手,但其配合行为成为了这场悲剧的推手。案发后,黄某英潜逃多年,最终被警方抓获归案。

(来源:裁判文书网)

黄某英和姜某均是一对恋人。当时黄某英在板芙镇工作,姜某均则是她的同事。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育有一个女儿。

姜某均是一个占有欲极强的人,他对黄某英管束极严,不允许她与任何男性有过多的接触。

然而,黄某英却是一个性格活泼、喜欢交朋友的女孩。她渴望自由和独立,对姜某均的管束感到越来越压抑。

黄某英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结识了陈某富,陈某富是一个风趣幽默、温柔体贴的男人,他很快赢得了黄某英的好感。

两人开始频繁地约会,多次在中山市南区南涌尾树林内发生关系。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黄某英与陈某富的关系很快被姜某均发现了。

姜某均愤怒不已,他要求黄某英约陈某富见面,他要亲自教训这个破坏他感情的男人。

黄某英虽然心中有些犹豫,但她还是按照姜某均的要求,两次致电陈某富,约他在南涌尾树林见面。

当晚晚9时许,陈某富驾驶摩托车来到了树林。当陈某富踏入树林的那一刻,躲藏在暗处的姜某均手持棍棒冲了出来。他狠狠地朝着陈某富的上半身打去,陈某富瞬间倒地不起。

姜某均并没有就此罢休,他还用白色塑料桶内的汽油浇在陈某富的身上,并点燃了汽油。陈某富在熊熊烈火中痛苦地挣扎,最终失去了生命。

黄某英站在一旁,目睹了这一切,但她却没有阻止姜某均的行为。姜某均焚烧完陈某富的尸体后,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某英逃离了现场。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然而,由于案发现场偏僻且没有目击证人,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直到多年后,警方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了黄某英的行踪,并将其抓获归案。

黄某英回想着自己与姜某均、陈某富之间的纠葛,心中充满了悔恨和自责。

她知道,自己虽然没有直接动手杀人,但她的配合行为却成为了这场悲剧的推手。她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黄某英在明知姜某均要报复陈某富的情况下,仍然两次致电约陈某富到案发现场。当姜某均持棍殴打陈某富时,黄某英虽然没有直接动手,但她的配合行为却为姜某均的暴行提供了便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黄某英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姜某均的行为可能导致陈某富受伤或死亡,却仍然配合其实施了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

姜某均的暴行也导致了陈某富死亡的严重后果,黄某英作为共犯,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英在共同犯罪中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黄某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此外,黄某英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然而,黄某英的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她虽然没有直接动手杀人,但她的配合行为却为姜某均的暴行提供了便利,导致了陈某富的死亡。

虽然黄某英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但这些情节并不能完全抵消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黄某英结伙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黄某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英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判决黄某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黄某英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黄某英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感情纠纷引起姜某均的激情犯罪,被害人陈某富在与黄某英保持婚外情上存在过错,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

黄某英主观恶性不深,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且存在被胁迫因素,属从犯,作用较轻。

黄某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良好,其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黄某英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过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上诉、辩护意见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黄某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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