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一口气买了15箱烟花、8箱鞭炮,放在办公室里,准备过年的时候和家人一起

常常说说 2025-01-02 11:21:57

天津,男子一口气买了15箱烟花、8箱鞭炮,放在办公室里,准备过年的时候和家人一起燃放,怎料,被警方查获,烟花、鞭炮全部没收也就罢了,还被拘留15日。男子懵了,不服处罚,先是申请复议,未果后,又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去年腊月,50来岁的男子德某一口气买了15箱烟花、8箱鞭炮,放在办公室里,结果没几天就被当地派出所上门查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3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

警方认为德某将烟花爆竹放在办公室里,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虽然德某辩称自己储存的地点并不是人员聚集地,且烟花爆竹外包装完整没有破损,储存环境没有易燃品,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巨大安全隐患。但警方并没有采纳其辩解,不仅收缴了涉案的烟花15箱、鞭炮8箱,还对德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德某不服处罚,于是便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警方对自己所作的处罚。

除了认为不具有所谓的巨大安全隐患外,德某还表示:

第一、当地允许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涉案烟花爆竹是自己买的准备过年的时候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家人一起燃放。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中所说的“储存”是基于生产、经营的储存,而非指老百姓为了过年燃放而进行的储存。且警方提出的个人存放5箱以上烟花爆竹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并无相应法律文件支持。

第三、烟花爆竹属于特许生产、运输、经营的民用商品,依法不在治安行政处罚随案收缴之列,不应该收缴。

第四、虽然自己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是在区政府发布《关于2024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之前,但法律有明确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有新的法规出台,执法机关应按新规办理,自己具备本通告中烟花爆竹的管理储存资格。

第五、自己并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警方未依据事实进行处罚,对自己的处罚过重。

第六、办案过程中,办案民警告诉自己,不复议拘留10日,复议拘留15日。警方不能因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自己如今已认识到错误,且因身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控制。

综上,在自己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请求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能本着惩罚适当原则,对自己进行合理处罚。

面对德某的控诉,警方辩称对德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适当,程序亦无不当。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警方作为被告,依法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相应的举证义务,警方当庭也提交了执法记录视频、询问笔录等一系列办案证据。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警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德某非法储存烟花15箱、鞭炮8箱的事实,德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对德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收缴涉案烟花15箱、鞭炮8箱,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警方在立案后,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延长办案期限、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程序,履职程序亦合法。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德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临近过年了,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运输和销售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一定要遵守相应的规定,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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