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张某正怀疑妻子林某纯婚内出轨,两人在家中发生激烈口角并互相撕打。张某正一时冲动,持刀捅刺林某纯致其死亡。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张某正坚称有自首情节并请求轻判,但法院最终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某正和林某纯,相识于青春年少,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张某正是一个勤劳朴实的男人,为了家庭,他努力工作,经营着一家小工厂。
而林某纯,则是一个温柔贤淑的女子,婚后便全心全意地照顾着家庭和孩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的琐碎和压力逐渐侵蚀了他们的感情。
林某纯的美貌和温柔,让她在镇上颇受欢迎。然而,这也引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不知从何时起,关于林某纯的流言蜚语开始流传。
有人说她与其他男人关系暧昧,甚至有人亲眼目睹她与陌生男子深夜外出。这些流言蜚语,最终还是被张某正知道了。
起初,张某正并不相信这些传言,他坚信自己的妻子是清白的。但流言蜚语越传越烈,甚至有人将照片和视频发到了他的手机上。
看着那些所谓的证据,张某正的心开始动摇了。他开始质问林某纯,而林某纯则坚决否认,她表示自己是被陷害的,那些照片和视频都是伪造的。
然而,张某正已经听不进任何解释。他的心中充满了愤怒和嫉妒,他开始频繁地与林某纯发生争吵。
每一次争吵,都像是在他们原本就脆弱的婚姻上又狠狠地撕扯了一下。林某纯感到无比的委屈和痛苦,她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一心一意地为家庭付出,却换来了丈夫的不信任和猜忌。
时间一长,林某纯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她提出离婚,但张某正却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这一切都是林某纯的错,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2023年5月21日,这个看似平常的日子,却成为了他们命运的转折点。那天清晨,张某正和林某纯再次因为琐事发生了争吵。
情绪激动的张某正失去了理智,他拿起桌上的小刀和螺丝刀,狠狠地捅向了林某纯。林某纯惊恐地呼喊着,但她的声音很快被张某正的怒吼掩盖住了。
林某纯的母亲林某卿听到了女儿的呼救声。她急忙赶到现场,看到女儿已经倒在了地上,而女婿张某正则手持凶器站在一旁。
林某卿不顾一切地冲上前去,夺下了张某正手中的凶器。随后,她立即报了警。
尽管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抢救,但林某纯还是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张某正则被警方当场抓获归案。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张某正因怀疑妻子林某纯婚内出轨,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林某纯,导致林某纯死亡。张某正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主观方面来看,张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林某纯死亡,但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正持刀捅刺林某纯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导致林某纯死亡,其行为与林某纯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辩护过程中,张某正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正明知他人会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存在自首情节。
然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正虽然未离开现场,但其犯罪后未主动报案,亦不明知他人已经报案,因此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张某正是初犯、偶犯,属激情杀人且被害人婚内出轨存在过错。
然而,这些情节虽然可以作为对张某正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杀人的事实。张某正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一时的冲动而触犯法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某正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认为,张某正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某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所引发,张某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对张某正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张某正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张某正认为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
辩护人则提出张某正存在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属激情杀人,被害人存在过错,请求二审法院对张某正从轻、减轻处罚。
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正作案后虽未离开现场,但其犯罪后未主动报案,亦不明知他人已经报案,不能视为自动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正的上诉,维持了原判。